中新社北京十月二十五日电(钟晓吴庆才)数字电影是否属于电影?这是中国首部数字电影《青娜》因放映效果不理想,引发分帐放映合同纠纷而涉及的法律问题。北京市海淀法院判决认为,数字影片《青娜》仍属电影的范畴,并由此认定双方因违反《电影管理条例》规定而签定的分帐放映合同无效。
影片《青娜》由于是中国首部数字电影,在当时曾引发了各界的广泛关注,但是该片
于去年在北京中华世纪坛放映后,观众较少,放映效果不理想,中华世纪坛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未按照分帐放映合同向北京紫禁城三联影视发行有限公司支付放映收入,后者为此向法院提出了诉讼。
据介绍,此案涉及的关键法律问题是:该数字影片是否属于电影,是否应按照《电影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北京海淀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该片在制作时,广电部电影管理局对数字影片的审批没有相应的规定,但《青娜》是通过数字技术制作的影片,仍属电影的范畴。
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的规定,该片应在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且作为放映单位的中华世纪坛管理服务中心亦应办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双方在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下,即从事了影片《青娜》的制作、发行、放映,故法院确认双方签定的分帐放映合同无效并根据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判决“世纪坛”将该片的原版光盘返还给“紫禁城”,该片在放映期间的实际收入,由双方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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