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1月21日电(智婷、李煦):记者今天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于蕾已与歌手郭峰等就歌曲《唯一》著作权问题达成谅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
据了解,于蕾日前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诉讼称,1998年6月曾与郭峰合作创作完成歌曲《唯一》,作为合作者之一对歌曲作品应享有著作权。2000年7月,于蕾发现中国国际广播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的郭峰演唱会专辑《永远的郭峰》盒带与CD,以及北京北影录音录像公
司出版的由郭峰担任制作人的专辑《郭峰·NEW11》CD和盒带中收录了歌曲《唯一》,但是词作者却仅署郭峰一人。
由此于蕾认为,郭峰等未经自己许可,录制并发行了自已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且没有支付任何报酬。这种行为已侵犯了自己对于歌曲《唯一》的署名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于是将郭峰等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郭峰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5万元;两家出版单位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作品,销毁库存磁带和CD。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于蕾与郭峰等在法院合议庭主持下最终达成谅解协议,于蕾提出了撤诉申请。法院认为于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完)
歌曲《唯一》著作权起纠纷歌手郭峰成被告
郭峰涉嫌侵权案昨开庭法院宣布择日最后判决
歌词中未署合作者之名歌手郭峰被送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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