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有关部门得到关于刘晓庆税务处理的4份决定书,经过仔细审阅,得出刘晓庆本人涉嫌偷逃国家税款数
额实际仅为137792元,其他均为公司行为的欠税款额。
在对刘晓庆税案进行了长达半年的调查之后,税务部门于去年11月20日对刘晓庆及其公司涉嫌偷税案出具了4份
书面处理决定书。记者从税务机关对刘晓庆个人税务情况调查的决定书中看到,刘晓庆个人的税务问题主要来自房屋出租,出
现了税务问题的出租房分别在
深圳和上海。
深圳市地税局向刘晓庆发出了一个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拟定作出处罚规定:你个人1997年至2002年4
月出租深圳的房产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15916.5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59.17元和房屋税24846.60
元,根据199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40条和2001年4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63
条规定,拟对你个人上述未缴税处以2倍罚款81844.54元。
而上海市地税局闵行区分局的税务处理处决书上明确写道,刘晓庆于1998年7月1日至2000年3月31日在
上海的房产出租中一共取得了746799.24元的租金,但未向取得收入的所在地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闵行区分局申报纳税
,因此刘晓庆应补各项税费55948.05元。
通过对刘晓庆个人在深圳和上海房产补交的税额进行统计,得出刘晓庆涉嫌偷税金额总共为137792.59元。
虽然刘晓庆个人涉嫌偷税金额为137792.59元,但晓庆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涉嫌偷税的金额却高达千余万元。
北京市地税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第70号上所列出的晓庆公司涉嫌偷税的事实依据更是多达十几页。记者看到,公司有很多账
务都未记入公司账簿,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中有:刘晓庆1996年9月到新疆演出取得30万元收入,未
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1997年与新加坡电视机构签订合同,转让《火烧阿房宫》在新加坡的版权,取得收入24000
美元,折合人民币198715.20元,也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从列出的依据中,还可以看出刘晓庆每次演
出的出场价一般不低于4万元,颇高的身价也让她频频在外演出,仅1996年4月份,刘晓庆就外出演出8次。如此多的收
入未记入公司账簿,使公司的偷税款越滚越大,成了一个大雪球。
据《京华时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