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庆诉光明日报出版社《我把刘晓庆送上法庭》一书侵害其名誉权一案,已历时
一年之久,日前此案告一段落,原告刘晓庆自动撤诉。该案由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受理,法院以口头通知的方式于今年9月20
日将这一情况告知被告光明日报出版社。
去年光明日报出版社出版了《我把刘晓庆送上法庭》,但发行后不久,刘晓庆对
书中所写内容不满。光明日报出版社
社长说:“当初刘晓庆曾指出书中有56处侵权,因而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将我社及该书作者王建中告上法庭。刘晓庆按北京市
西城法院的裁决要求该书停止发行,致使我社印制的大部分图书一直未能面世。”
虽然原告刘晓庆已正式撤诉,但光明日报出版社此次却不仅要讨“说法儿”,还要讨“写法儿”——“在法律上法院
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的方式通知被告,但我们希望法院能为我们出具一张证明原告撤诉的文书。”据有关律师介绍:在法律上
刘晓庆诉光明日报出版社侵害名誉权采用诉前的财产保全方式,在法院没有进行判决的情况下撤诉,带给对方的经济损失应该
有所赔偿。
日前光明日报出版社已正式向西城法院提起诉讼,该社社长认为:“虽然原告刘晓庆已正式撤诉,但是我们大部分的
图书封冻一年,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该书印数15万册,每册20元,加上22%的印制成本率,印制费相当于66万元
人民币,出于现在刘晓庆的状况,我们不要求赔偿名誉损失,只要求赔偿印制费6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