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月7日电(记者李煦牛爱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7日宣布,这家法院已对香港歌星陈慧琳《薰衣
草》激光唱盘遭盗版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判决佛山锋隆电子有限公司停止复制、发行《陈慧琳薰衣草》激光唱盘,北京牡丹四星音像公司停止销售该唱盘
;佛山锋隆电子有限公司及北京牡丹四星音像公司在《人民日报》海外版刊登致歉声明;佛山锋隆电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正东
唱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及案件诉讼合理支出共计23万余元,北京牡丹四星音像公司对购买侵权唱盘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等。
正东唱片公司享有陈慧琳演唱的《薰衣草》《大日子》《星期五档案》《花花宇宙》《体会》《心不设防》《不如跳
舞》《失忆周末》《喂!有人在吗》《自己发电》共10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这家公司于2001年2月1日在北京市西
城区西四南大街23号牡丹四星音像公司第23营业部购得盗版的《陈慧琳薰衣草》激光唱盘,唱盘中收录有上述歌曲。正东
唱片公司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于是起诉到北京市一中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佛山锋隆电子有限公司和北京牡丹四星音像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于2002年12月20日正
式作出上述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