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20日电(汪冬李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日审查通过了北京网蛙数字音乐技术有限公司和
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对歌手臧天朔的《致歉声明》。至此,臧天朔“网上评丑事件”已在法律上尘埃落定。
2000年10月17日到11月12日,网蛙公司和网易公司在他们经营的网站上举办了评选国内歌坛十大丑星活
动,并将臧天朔列为候选人,刊登了臧天朔的照片。臧天朔认为网蛙公司
和网易公司的行为侵害了他的人格权、名誉权和肖像
权,并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两家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去年9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两家公司的行为侵害了臧天朔的肖像权和人格权,判令网蛙公司和
网易公司停止侵害,在网站上公开致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21500元。网蛙公司和网易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
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臧天朔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唐波律师介绍,今年9月24日,他们向网蛙公司和网易公司发送律师
函,敦促两公司自动履行判决,然而网蛙公司未作回应,网易公司表示要研究一下,但未见行动。于是臧天朔再次借助法律,
于今年10月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臧天朔执行申请后,及时向两家公司发出执行通知,限期他们自动履行义务。在限期内,
网蛙公司和网易公司将赔偿款支付给了臧天朔,但未向法院提交致歉声明稿。11月27日,法院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谈话,
并再次要求被告履行义务。之后网蛙公司和网易公司分别向法院提交致歉声明稿,但经法院审查未能通过,法院要求两家公司
对致歉声明内容进行修改。
12月20日,网蛙公司和网易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修改后的致歉声明稿,法院审查后认为,声明已表达出两公司对臧
天朔的歉意,符合判决要求,并要求两公司3日内在各自网站上刊登此声明。两公司表示将立即刊登声明。臧天朔的代理律师
对此表示满意。(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