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受媒体关注的“三高”演唱会百万元场租纠纷案近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终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
的判决,“三高音乐会”主办方中国文化艺术有限公司须向故宫博物院支付100万元场租费并支付利息。
2001年6月,故宫博物院与中国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签订了在故宫午门广场举办“世界三大男高音紫禁城广场音乐
会”协议。约定演出共10天,中国文化艺术公司向故宫博物院
支付午门古建筑租借费等共计200万元,分两次支付。演出
结束后,中国文化艺术公司以协议是因故宫博物院乘人之危被迫所签、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及高额场租属乱收费为由,拒付尚未
支付的100万元租金。2002年5月,故宫博物院将该公司告上法庭。2002年9月,东城法院一审判决,中国文化艺
术有限公司须付故宫博物院场地租用费余款100万元及其利息。中国文化艺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签订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宫博物院与中国文化艺术公司
经平等协商并签订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且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故合同应认定为有效。现故宫
博物院已经按照约定提供了场地,中国文化艺术公司实际使用了该场地举办“三高”演唱会并已经按照约定支付了一半租金,
现其以故宫博物院收费无根据为由认为合同无效、拒不支付剩余租金没有道理,故一审判决应予维持。(肖执缨陈辉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