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中、奥合拍片《芬妮的微笑》的中方投资方、出品方,召集京城媒体,就影片主演王志文曾对影片语出不利,
并拒绝出席影片首映宣传活动的行为正式表态:不排除采取包括法律诉讼在内的手段,向王志文一讨说法。
片方——
王志文逼得我们忍无可忍
回溯事件,王志文2月20日在该片的上海首映式上对影片出言不利,次日又缺席该片在全国政协礼堂举办的北京首
映礼。随后,影片制片人兼编剧王浙滨于2月底通过媒体发出最后通牒:如果3月初开始的影片在6个城市的首映活动,再因
王志文的违约行为而出现问题的话,她代表剧组肯定要向王志文讨个说法。3月5日,王志文以书面形式对6城市的活动表示
拒绝。昨日的新闻通气会,片方发给媒体的新闻通稿,及王浙滨与影片投资方之一——辽宁金通集团总裁季福堂的发言,更历
数了其他令影片片方深感恼怒、忿恨的“王志文行径”,并对此进行正式、公开地表态,季福堂说:“是王志文逼得我们忍无
可忍了才这样做的。”
对王志文的此一番言行,影片片方将其定性为——缺乏职业道德,不惜牺牲投资方、出品方、中奥两国艺术家的共同
声誉和利益,以达到个人炒作的目的,其行为已违反了投资方与其的合同约定。会议当场,季福堂对王志文回应的一份传真的
内容特别没好气:“王志文说根据双方合同中第六款的规定,他已经全力配合了片方两次首映宣传活动……可是,我认为这所
谓的‘两次’,其实是负1次。因为影片的欧洲版权属于奥地利方,奥地利首映式与中方的发行、经营、宣传没有任何关系,
而王志文在上海首映式的表现等于做了负面宣传,算负1次!我们支付王志文的高额片酬,其一是看中他的个人演技,其二是
看重他作为明星对影片的宣传、发行、投资回收有重要影响。但他把全部片酬拿到,根本不配合活动。”
片方律师——
合同目前不宜公布
发布会现场,记者要求片方在数落了王志文的诸多不是之后,能否出示与王志文签订的合同。但被片方张律师拒绝,
理由是“我们目前正在做诉讼前的准备工作,合同不宜公布”。而对合同有无关于对王志文言论进行约束的规定、有无制裁违
约行为的条款等问题,张律师答:“关于言论约束方面,有这样的义务条款;规定了违约条款,也规定了违约的罚款数额。”
张律师表示,目前正针对王志文的违约行为,做民事法诉讼的全面准备工作,必要时依法提起诉讼。记者询问“必要时”指的
是什么?张律师回答:“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和解,或没有其他方法解决,并且在原告一方提供证据充分的情形下,将提起诉讼
。”采访中,张律师承认,片方与王志文的合同,不是专业律师起草的,但他又说:“起诉中的要件我们都齐备,因为材料与
证据,不只有合同,还包括证人证言等。”
王志文经纪人——
希望他们把合同亮出来
记者随后联系了代理王志文经纪事务的王志文二哥王志芳,请他传真合同。然而,在外办事的他无法当日赶回公司,
但他对会议现场片方不肯出示合同表示吃惊:“我3月5日发过传真给王浙滨,请她将合同给想了解这件事的人看。他们竟然
还是不给你们看?心虚才这样吧。合同第六条款是说甲方要提前30天通知乙方(王志文)活动日期,乙方同意才作数。今天
我没法把合同传真过来,你们要是需要,明天可以再联系。”对于片方的表态,他表示:“我们再说点什么给人感觉是双方在
吵架。要是真的走法律程序是最好的,我们特别希望他们把合同亮出来。如果要打官司,我们会应诉,相信法律讲求真实的东
西。”
首席记者杨阳/文吴宁/摄
新闻链接
片方公布王志文违约行径
●影片尚在拍摄当中,王志文就对媒体发表“不看好《芬妮的微笑》”的言论;
●影片于奥地利拍摄期间,王志文在接受奥地利电视台采访时,再次发表对影片不满意的言论;
●在2月20日的上海新闻发布会上,王志文在没有看到全部影片之前,又公开向媒体发表对影片不利的言论;
●王志文以2月22日从上海乘机赴奥地利参加维也纳电影见面活动为借口,拒绝投资方、发行方让他参加21日北
京首映式的要求,而2月24日季福堂和影片导演胡玫在飞往维也纳的班机上与王志文相遇……
●3月5日,王志文以书面形式对6城市的活动表示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