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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互联网转载报刊内容的现行规定

http://ent.sina.com.cn 2006年02月15日14:59 新华网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 第一个问题,您刚才提到,截至05年12月31日为止,接到投诉举报信息1024条,立案查处的是172件,能不能介绍一下没有查处的那些举报信息是因为什么原因没有立案?第二个问题,关于目前报刊和网站的关系,现在很多网站都依靠大量转载传统的报纸和杂志刊物的新闻报道来吸引人去上网,但是很多情况下都是没有得到允许的,并且也没有支付费用的,不知道国家版权局对这个问题的立场是什么?第三个问题,您在介绍中提到国际唱片业协会和美国电影协会也都在这次专项活动之后和国家版权局进行了联系
,提出了他们的意见,能不能介绍一下,您刚才介绍的情况是截止到去年12月31日,那么到现在为止还有没有新的投诉?

  [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 投诉了一千多件,我们立案查处的是172件,我们知道互联网的特点是传输迅速,海量信息,而且技术上比较复杂,取证比较困难,证据容易灭失,确定证据不容易。这一千多个举报的信息里分成几种情况,有的信息是不太准确的,经过核实以后是没有价值的,我们根据这样的信息在收集、挖掘的时候没有获得初始的证据。查办之前,我们对每一个案件都做了专门的工作,每一个案件都有一个袋子,基本上把情况都查清楚了,才开展行动。

  你说的第三个问题,专项行动之后,我们的工作并没有停止,一方面我们继续接受、受理这方面的侵权盗版案件,并且把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结合起来。另一方面,我刚才讲到,我们和国际组织的联系和合作也进一步得到了加强,目前在考虑和一些比较重要的国际组织、权利人的协会合作,比如国际唱片业协会、美国的电影协会,我们正在跟他们讨论在网络环境下的执法问题、合作问题。开展打击侵权盗版的国际间的合作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这次查的案件里,有一个网站Bookup,但是我们最后处理不了它的服务器,它是设在境外的。

  [国家版权局新闻发言人、版权司司长王自强]: 关于报刊和网络使用作品的关系问题,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报刊社对报刊上已经发表的作品,只要作者不做“不能使用”声明的话,报刊可以不经作者的同意使用作品,但是要支付报酬。为此国家版权局根据法律的规定专门制定了报刊转载付酬的标准。但是,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报刊社享有这种法定许可的权利,目前互联网不享有这种法定许可的权利。在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一个司法解释,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这种使用方式可以适用于互联网。根据司法解释,报刊上发表的短小文章和互联网上发表的短小文章,作者没有作出“不得使用”声明的,互联网可以不经过许可使用,但是要支付报酬。因为这种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这个解释后续的报酬标准没有规定,所以就出现了刚才记者提到的问题,互联网使用这些作品的时候,实际上没有付出报酬。关于互联网使用这些已发表的短小作品是不是适用法定许可,需要从法律的层面来确定,现在国务院正在制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这个条例里对这个问题就要作出回答,当然是否把它纳入法律确定的范围,有待今年出台的这个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加以确认。

  [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在《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出台前,我们掌握的原则是,除了极少量的合理使用的作品和极少量的属于法定许可范围内的,大多数的作品都应该是先取得授权,然后再在网络上进行传播。我们强调的是先授权、后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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