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春电影节章程
第一条 中国长春电影节,是经中共中央宣传部批准,国际制片人协会承认,以华语故事片评奖为主,具有国际性质的电影赛事。
第二条 电影节的宗旨是:友谊、交流、发展。
电影节的主题是:繁荣华语电影创作,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电影国际文化交流。主要内容包括“金鹿奖”华语故事片评选、“金麦穗”农村题材影片评选、中外影片展映、电影论坛和其它电影文化活动。
第三条 中国长春电影节主办单位为:国家广 播 电 影 电视总局、吉林省人民政府、长春市人民政府。
中国长春电影节承办单位为:国家、吉林省、长春市相关部门。
第四条 中国长春电影节每两年举办一次。
第五条 中国长春电影节参赛、参展影片范围和条件:
1. 华语电影制片单位、制片人和发行商,均可报名参加本届电影节的评奖。
2、国内外制片单位、制片人和发行商,均可报名参加本届电影节的展映。
3. 参赛影片应是2008年5月31日至2010年6月30日之间出品的华语影片(胶片或数字)。
4.参展影片出品时间不超过五年。
5.参赛、参展的故事影片放映时间不少于70分钟。
6.为便于中国观众观看,凡参展的外语片建议制作中文字幕。
凡符合本章程标准的影片,皆可报名参赛、参展。
凡欲报名参加中国长春电影节评奖和展映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可采取信函、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报名。组委会办公室接到报名申请后,邮寄相关材料。
第六条 送片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撤回已经入选的影片。选送影片的制片方、发行商或相关组织有义务确保影片与参赛参展行为的合法性。
电影节组委会保证入选影片只在电影节期间的指定影院放映。
第七条 “金鹿奖”、“金麦穗奖”参赛影片由电影节组委会组织业内人士对报名参赛影片进行初评,确定入围影片。电影节评委会进行“金鹿奖”评奖,并最终评出获奖者;电影节组委会通过群众评选产生“金麦穗奖”;组委会特别设置“华语电影特殊贡献奖”和“华语电影终生成就奖”,由组委会提名,评委会复议,以表彰对华语电影做出突出贡献的电影界人士。
评奖委员会由具有一定建树和权威的知名电影专家9至13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评委7至11人。评委会负责对影片进行终评。评选结果在颁奖晚会上公布。
对获奖者,电影节组委会分别颁发金鹿奖杯和证书。
第八条 中国长春电影节设置下列奖项:
(一)华语故事片评奖
奖项名称:“金鹿奖”
(1)最佳华语故事片奖;
(2)最佳导演奖;
(3)最佳男主角奖;
(4)最佳女主角奖;
(5)最佳男配角奖;
(6)最佳女配角奖;
(7)最佳摄影奖;
(8)最佳编剧奖;
(9)最佳新人奖;
(10)最佳音乐奖;
(11)最佳数字影片奖;
(12)评委会特别奖。
(二)农村题材单元评奖
奖项名称:“金麦穗奖”
(1)最受群众喜爱的故事片
(2)最受群众喜爱的男演员
(3)最受群众喜爱的女演员
(4)最受群众喜爱的科教影片
(三)“金鹿奖”华语电影特别奖
(1)华语电影特殊贡献奖
(2)华语电影终身成就奖
第九条 凡参赛、参展影片,制片方或发行商应按电影节组委会规定的时间及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报名表、导演和主要演员艺术简历、影片内容简介、剧照、海报及其它相关资料。
(二)参赛、参展影片的1/2录像带(PAL)、BTSP或DVD。
(三)向电影节提供电视播出的影片片段介绍(最多不超过四段,每段不超过三分钟)。
第十条 电影节组委会负责拷贝、录像带、DVD在长春电影节期间的安全,保证版权不受侵犯。电影节闭幕后,影片拷贝随即送回。如在此期间发生丢失、损坏,电影节组委会将赔付拷贝复制的费用。
第十一条 获得参赛入围资格的影片,电影节组委会将邀请影片出品人、制作人、主要演员出席电影节相关活动,并为其中两人提供从住地至长春最近路线的交通费用;电影节期间组委会指定宾馆的食宿及市内大会交通费用。
获得邀请参展资格的影片,电影节将邀请该片的导演、制片人、主要演员出席电影节相关活动,并负担其中一人在电影节期间组委会指定宾馆的食宿及市内大会交通费用。
第十二条 寄往长春电影节的影片拷贝及选片使用的拷贝、录像带和激光视盘的运费、海关费、保险费由送片公司或拷贝出借人承担。
电影节组委会只承担收到拷贝起至拷贝交还运输公司期间的影片保险费和拷贝的仓储费,以及拷贝寄回给送片公司的运费、保险费;不负担拷贝运抵送片公司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港口之后的仓储费和海关费。
第十三条 所有被电影节组委会邀请的参赛、参展影片拷贝按报名通知的指定地址和联系方式邮寄。
参赛、参展方必须提供拷贝寄回的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 凡有关组织或人员一经报名参加中国长春电影节,即被视为承认并接受本章程。
第十五条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按相关法律裁决。
第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长春电影节组委会。
中国长春电影节组织委员会
二○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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