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题一:查验身份证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构成了对观众的侵权?
主持人:张艺谋导演的新片《英雄》前不久在深圳首映时,要求每一位购票的观众在出示电影票入场的同时,还要出示身份证,只有本人身份证号与电影票上登记的号码完全一致,方可入场观看。我们大家知道身份证应该规范使用,不应该是谁都能随便查验的。那么,看电影查验身份证的做法是不是合法,是不是构成了对观众的侵权呢?
方志远:合法首先要有一个法律上的规定,如果根本没有规定,那么你怎么评判它合法还是不合法?我的看法是,看电影需要查验身份证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能判断是合法还是不合法。至于说是否构成对观众的侵权?因为法律上允许公民出示身份证,放映方也可以提出这样一个要求,而且从双方的关系上来讲,没有强迫的意思,观众是自动的行为,“我要求你出示,你接受就出示,你不接受就不看”,应该说这不构成对观众的侵权。
刘凯湘:观众看电影无需出示身份证,电影放映方无权要求观众出示身份证,更无权查验观众的身份证。根据我国现行的《居民身份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身份证是公民身份的一种法律证明文件,国家建立公民身份证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公民需要出示身份证的事务大体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涉及公共秩序管理和行政管理方面的,如户口登记、婚姻登记、办理出境手续等,二是仅涉及个人权益或个人事务而不涉及公共秩序管理的,如个人办理贷款、领取汇款和邮件等。有权要求公民出示身份证的单位也有两大类:一是行政管理机构,如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二是非行政管理但因涉及公民权益而需核对公民身份的一些单位,如保险公司、银行、邮局、旅店等。看电影不属于这当中的任何一种情形。如果某些特殊的演出涉及到保安问题需要核对观众身份,也只能由公安机关来进行,放映方是绝对没有权利的。
魏镇胜:看电影要求出示身份证是否合法?是否构成侵权?我的观点是既合法,也不侵权。为什么说是合法?首先,判断是不是合法,并不一定非要有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合法的行为才能算是合法,法律条文不可能穷尽一切合法行为。其次,根据合同自愿的原则,只要双方自愿同意,同时又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可以认定为合法。为什么不构成侵权?理由主要是,观众去看电影,与电影院形成的是以消费为内容的合同关系,这是附条件的合同。放映方播放电影的告示非常清楚,观众要看电影就要出示身份证,要登记身份证号码,这在法律上叫做要约,观众买票,就是承诺,双方形成了合同关系,即观众接受了要求出示身份证的附加条件所附条件有效,合同有效,不构成侵权。退一步说合同无效,也不一定是侵权,应适用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
杨振山:这一次《英雄》演出,实质上是把身份证及其号码作为看电影的附条件,它是附条件的买卖合同。看电影,算是服务合同,但是这个服务合同成立,必须要有一个条件,也就是你必须把身份证号码写上,然后拿身份证对这个号码。现在的问题就是,放映方为了防止他人侵害他的版权,用身份证加以防范,就是拿身份证来保险。强行要求他人一定要出示身份证和登记身份证号码,你防卫的是什么?是防贼、防坏人、防盗版的人、防秘密武器?那这些你也防不了,我想盗版的话,我在底下也可以,查身份证并不能达到这个目的,所以查看身份证是毫无道理的。
张卫华:首先我认为这件事不违法,也不存在侵权。根据现在的法律规定,身份证是居民法定的有效的一个身份证明,居民可以用身份证证明自己的身份,承担相关的义务和享受相关的权利;反之,别人或者有关单位也可以凭借你的身份证允许你行使某项权利或承担某项义务。在本案中,为什么说它不违法?第一,法律没有说它是违法的;第二,从保护《英雄》版权的角度,设定在观众前几次观看演出当中,要求观众履行比一般看电影这种消费更多的一种责任,这是可以的。虽然我也认为这件事情不近情理,但是不违法。因为不违法,也就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议题二:如构成侵权,侵犯了何种权利?
马江涛:看电影是我的一种消费行为,放映方要求我出示身份证,我觉得就是对我人格的贬低,我可以不看了,可以不出示。
主持人:看电影查看身份证,人格受到一定的贬低,构不构成侵权?如果构成侵权,侵的是什么权?
杨振山:身份证是有很多信息在里面的,包括出生日期、家庭住址、姓名、婚否等,这上面有很多私密在里面。我为什么要把我的秘密告诉你?看《英雄》查身份证,就是侵权的问题。侵的什么权?实际上就是人的隐私权。至于要不要负责任,民事上说是不告不究,如果我认为没有什么,就不告他,我容忍了。但是应当指出来这个做法是不当的,侵权也构成,违法也构成。
张卫华:我们所说的侵犯隐私权,就是把个人的隐私不恰当公开了。本案我不认为是侵犯了隐私权,因为谁都知道身份证有出生年月、民族和住址。那么从出示身份证的角度讲,并没有过多暴露你的隐私。我仅仅是要求你把身份证给我提供,我登记相关的内容,我觉得不存在一个侵犯隐私权的问题,所以就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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