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影院查身份证合法吗?(三)
-议题三:如查验身份证的作法是参加首映式的条件,如果观众认可这种做法,是否构成侵权?不认可这种做法,该怎么办?
杨振山:观众本身认可这种做法,没有提出异议,也不能作为合理化、合法化的条件
,要求观众出示身份证本身还是违法。
马江涛:公民在配合《消法》接受服务的时候,认为有损人格,首先你可以拒绝服务,另外还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也可以施行法律赋予你的权利。
刘凯湘:如果你买了票,但放映方说,你不出示身份证就不让你进去看电影,你有两个选择:一是不去看,但可以要求退票,二是告放映方侵权。如果你非要看这场电影,又不愿意出示身份证,后来不得不出示了身份证,心里感到受到了侮辱,你就可以告放映方。
-议题四:据主办者说查验身份证的目的是防止盗版,这一说法能否成为查阅居民身份证的合法理由。
马江涛:身份证是公法权利范畴,张艺谋的电影是私法范畴,为保护自己的影片不受盗版,不能因为私法侵犯公法。比如说乘飞机、到银行取汇款,包括看球赛,可能需要公安机关查验身份证,这些维护的都是公权,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但是如果公权为了维护你的私权作出牺牲的话,这时候你的私权就是违法的了,侵犯了公权的利益。这里确实是侵犯了隐私权。
刘凯湘:放映方的这种行为是一种很坏的先例,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在这样一个缺乏私权保护观念的环境下,我们不仅长期饱受公权力滥用对私权的侵害,现在我们还要担心那些以营利为目的的私的力量利益其经济上的和其他方面的优势地位侵害我们的权益。
-议题五:目前我国法律对查验及出示公民身份证的情形是否作出规定?
魏镇胜:首先应该明确“查验”和“核查”这两个法定概念。查验居民身份证是指: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任务时,为查明公民身份,依据《居民身份证条例》命令或强制公民出示居民身份证,重点审查、检验证件的真实性、时效性、持证人相片及登记的内容。核查居民身份证是指:在办理涉及公民权益事务要求证明其身份时,办事机构对公民出示的居民身份证的相片和登记内容进行核对检查。核查的相对人提供身份证叫“出示”,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17种具体出示身份证的情形,1989年公安部的解释中又规定了20种情形。
刘凯湘:身份证的出示与身份证的查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出示身份证往往是从公民自身权益实现方面而要求的,如防止他人冒领汇款、冒领救济金等,它只涉及到私的权益,公民可以不出示身份证,如果你愿意放弃权益的话,对方无权强行让你出示;但查验不一样,如果公安机关要查验,你必须出示,不管你愿意不愿意,公安机关有权强行查验。所以,查验只能由公安机关进行,其他任何单位无权查验公民的身份证。
-议题六:除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验和扣留居民身份证吗?身份证可以作为抵押物吗?
魏镇胜:除公安机关以外,其他部门不能把身份证扣押或者是扣留,如果出现抵押和扣留,就违反法律明文禁止性规范,那就是无效的,就构成了侵权。但其他部门可以要求出示身份证。另外,身份证是法定证明文件,不能作为抵押物。
马江涛:究竟谁有权查验公民的身份证?答案只有一个:人民警察。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同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免遭侵害,已于近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公民身份证法(草案)》对公民身份证的查验作了严格限定。即使是作为法律惟一授权对象的人民警察,也不能随意检查公民的身份证,只有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才可以实施对公民身份证的验扣。遗憾的是,《英雄》的放映方显然不具备这一特殊权限。
-议题七:《居民身份证条例》及实施细则已实行多年,在实践过程中遇到哪些问题?专家对近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公民身份证法》草案有何建议?
主持人:《居民身份证条例》及《实施细则》对身份证合理使用有一个界定,其中有一条规定,公民应当随身携带并妥善保管身份证。有一种情况,比如乘公交车逃票了,身上又没带钱,拿身份证押这儿取钱再换,这是不是侵权?大家也许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也没有意识到自己对身份证的使用就是错误的,新的《公民身份证法(草案)》是不是对公民身份证的使用做了更明确的规定?
马江涛:10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专门对(草案)做了一个说明,明确了应当使用公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具体情形,包括:选民登记,户口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就业,参加全国性统一考试,办理公证,参与诉讼活动,办理申请出境手续,办理机动车、船、航空器驾驶证,搭乘民航飞机,投宿旅店,办理金融保险事务,参加社会保险,领取社会救济,办理产权登记等。
张卫华:关于(草案)我要强调的就是,在社会交往的大量的民事活动或者是相关的政治活动中,需要证明自己身份的时候,也应该出示身份证。这一点恰恰是这个草案不完善的情况,应该把这一点纳入进去,因为这样才符合立法的宗旨。
方志远:身份证不仅仅涉及到公,还涉及到私的问题,不管是公民身份证还是居民身份证,它的使用范围应该在凡是需要证实身份的时候都应当出示,相对方也有权要求出示,但是除此之外,就没有人有权利要求出示。《英雄》放映中,实际上是有证明作用在里面,但不是为了证明身份,只是证明清白,在这样的情况下,你出示身份证,亮明自己的身份,并且让他进行登记,就是说明我不会盗版。很多人为什么会配合,就是为了证明清白,实际上在日常生活中,大量存在的是为了证明清白的一种行为,这在法律上应该是禁止的,因为身份证不能起证明清白的作用,所以对于任何人要求以身份证来证明清白,这是不能允许的。
魏镇胜:产生看电影要求出示身份证是否合法的争论,最主要的原因是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在民事活动中,相对人是否可以要求对方出示身份证以核实身份,明确主体,而签订合同及其他民事活动中,往往需要出示身份证,因此,将出示身份证的范围明文规定扩展到民事活动中,有现实性和必要性。另外,身份证最好有两部分,一部分是可视性的,还有一部分是计算机读取信息的,有利于各有关部门核实身份证的真伪,这对以后身份证的完善和管理益处很多。
主持人:我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规定,如拒绝公安机关查验身份证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但对于无权查验或扣留身份证的违法行为如何界定?受害人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方志远:在立法当中应该考虑加入相应的条款,如果发现非法查验身份证,或者是他要求对方出示身份证,并且登记身份证的内容,不管造成损害后果,不管你是否造成了损害,都应该由有关部门进行相应的处罚。这样才有助于正当使用身份证,同时保护公民在使用身份证时的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身份证作为一种保险、保障、安全这么一个工具,确实它具有这方面的功能,但是并不能够仅依赖于它就可以避免犯罪情况的发生。所以要想通过一个身份证把它从证明身份这个范围扩大到其他很多方面,我就觉得有点过于夸大了身份证的作用。(王晓东、侯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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