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丽坤主演的《五朵金花》剧照
原告:烟厂侵犯著作权 被告:文学作品名称不在保护之列
电影《五朵金花》的两作者因质疑曲靖卷烟厂生产的“五朵金花”牌香烟侵犯了他们的著作权,将曲靖卷烟厂告上了法庭。9日,此案在昆明市中级法院再次开庭审理。
-电影《五朵金花》曾经轰动
电影《五朵金花》文学剧本的作者分别是赵继康(笔名:季康,现已71岁)、王公浦(现已80岁)。1958年,云南省委宣传部指派赵继康、王公浦两人创作《五朵金花》电影文学剧本。1959年,《五朵金花》电影剧本被拍摄成电影进行公映,电影文学剧本也以季康、公浦之名发表,此片一出引起了强烈的轰动。此后,赵继康移民美国,一直在美国居住。
-三种“五朵金花”香烟陆续生产
与此同时,1974年云南曲靖卷烟厂开始生产“五朵金花”牌卷烟,到1983年曲靖卷烟厂以“五朵金花”为名注册了卷烟商标,一直生产使用到现在,现曲靖卷烟厂生产有:五朵金花牌香烟、特制五朵金花、甲级五朵金花三种烟标。去年,赵继康、王公浦得知曲靖卷烟厂用“五朵金花”作为烟标后,认为他们对《五朵金花》电影剧本享有著作权,曲靖卷烟厂未经许可就擅自使用“五朵金花”的名称,且曲靖卷烟厂将“五朵金花”用于卷烟销售,歪曲了作品的美好形象,曲靖卷烟厂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著作权,遂联名向昆明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曲靖卷烟厂立即停止侵害,向他们道歉。
-原告一审败诉
昆明中院受理此案后,专门向中国国家版权局就作品名称是否受著作权法调整和保护致函要求答复,去年12月25日,中国国家版权局作出答复,称文学作品名称不宜受著作权法保护。据此答复并综合双方证据,今年2月昆明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赵继康、王公浦的诉讼请求。对此判决,赵继康和王公浦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院审查后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二审发生激烈争辩
9日,昆明中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双方争辩激烈,赵继康、王公浦的代理律师拿出众多证据,证明赵、王二人对《五朵金花》享有著作权,曲靖卷烟厂对“五朵金花”香烟的命名均起名于电影《五朵金花》,认为曲靖卷烟厂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著作权。对此,曲靖卷烟厂也提出了诸多白族文史资料、国内外案例及相关法律规定等证据,证明“五朵金花”一名并非是赵、王二人独创、特有的,而是白族民间广为流传的称谓;赵、王二人的创作是职务行为,不享有著作权,即使享有著作权,事情至今已近30年,早已过了诉讼时效,不应受法律保护;且根据中国国家版权局的答复,作品名称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所以曲靖卷烟厂并未侵权,不承担任何责任。此案经一整天的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法庭未当庭宣判,现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供稿/段曌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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