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讯 昨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经把《芬妮的微笑》电影投资方对王志文的起诉正式立案,作为投资方之一的辽宁金通集团总裁季福堂接受了今报记者的专访。季福堂坦言:打官司,只为了“诚信”二字,作为首批投资电影的民营企业家,他希望这起事件能对影视产业的市场化进程起到铺路石的作用。
影视界市场规则不健全
季福堂说,他是怀着对“中国电影的美好期望”,以及对剧本《芬妮的微笑》所阐述的高尚人生哲理的欣赏才决定投资的。
“在投资时我根本没有想到会打官司,但是,由于王志文在首映式上公开发难,诋毁影片,给影片的发行工作造成极坏的负面影响,使投资无法按计划回收,我不得不走上法庭。”
据了解,王志文与制片方签约出演剧中男主角马云龙,酬金60万,还有一些居住、交通等条件要求,制片方全部给予了满足。同时,制片方在合同中也要求王志文:“必须遵守剧组里的一切规章制度,与剧组保持一致。”还要求他配合制片方影片的“有关宣传活动及开机、关机记者招待会”。然而,后来王志文却多次对媒体发表对这部影片的负面意见,比如在上海首映新闻发布会上,发表了“我不看好这部影片”、“这样的一个角色也能获奖,莫斯科人瞎了眼”等过激言辞,并且多次缺席宣传仪式。
季福堂坦言,抛开官司输赢不论,单就他对影视产业“投石问路”的经历来看,影视界的运作规则离市场化还很远。
第一点反映在双方合约的不健全上。这份合约没有对演员进行“市场化”的约束,比如像国外那样制定几十页的条例、订立赔偿条款、对演员的片酬留待影片宣传后再给付等等,而是更多地依赖原本很脆弱的“行规”,导致王志文不顾投资方利益而发表负面信息,破坏了影视产品投资、经营的市场运作,损害了投资人利益。
第二点反映在从业人员的市场意识、职业道德和诚信素质欠缺上,“的确,制片方与王志文的合同中没有规定他应该说什么、不应该说什么,更没有规定他只说好话不说坏话。但王志文在如数收取了制片方给他的酬金后,是否有义务维护制片方的利益呢?难道故意伤害履约方的权益符合合同本意,是诚信守约之举吗?难道如此言行是符合市场规则中的商业惯例和职业道德规范吗?”
影视产业存在巨大潜力
季福堂说,投资拍摄《芬妮的微笑》是他经商十几年来第一次带有感情色彩的“非理性投资”,因为“确实被剧中原型感动了”。但是另一方面,他的这笔投资也是早有准备。
“我一直认为影视产业有巨大的发展前景,自从去年电影业对民营资本放开后,我就很希望进行实地的投资探索。这次探索确实让我了解了很多东西,很多其他产业里不存在的东西,而且又发生了这样的事情,我想这对广大企业家研究中国影视产业的经营和运作规则有很好的启示。”
季福堂认为,这件事对中国内地影视产业的市场化进程无疑会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当今电影业不景气,与从业人员的“职业市场意识”缺失不无关系。反观一些影视产业发达的国家,影星对投资人的尊重以及高度敬业的职业意识都应该值得我们学习。只有克服信用危机,树立职业道德,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中国电影业才能不断地吸纳社会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否则,振兴中国电影、全面推进电影产业化、市场化进程将成为一句空话。首席记者郝亚超 记者宁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