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讯 记者昨日在采访著名编剧王兴东时获悉,2月4日,电影剧本策划中心组织了全国编剧召开了一年一度的电影编剧联谊会。针对中国电影产业化提速,中国电影编剧面对市场的挑战,如何创作更好的作品迎接明年中国电影一百年,新老编剧畅所欲言,针对当前编剧权益受到多方侵害,严重影响电影编剧的创作热情,愤然不平。
会上,电影编剧学会的会长王兴东代表中国电影文学学会发表维护电影编剧权益的
七点声明,引起强烈共鸣,依法保护编剧的正当权益是行业学会的职能,陆柱国、李平分、刘 星、王浙滨、江浩、黄宏、康丽雯、赵葆华、魏人、张之路、刘一兵、叶式生、黄丹、郎云、汪海林、姜一、萧矛、杜丽鹃、杜小鸥等等四十位电影编剧当场签名支持。
《中国电影文学学会维护电影编剧权益的声明》
一个危机始终缠绕着中国影视业发展,缺好剧本!
剧本是影视产品的根本,编剧是剧本的创造者和著作权人。但是,多年来编剧的权益受到多方侵害,很多编剧写成剧本而得不到报酬,没经许可剧本被倒卖他人,不与编剧打招呼胡乱改本,不经同意随意加人挤占编剧署名,各种电影海报及其他宣传,有意无意忽视和抹煞编剧的署名权等等,这些现象严重地损害电影编剧的权益,伤害编剧创作的热情。由于业内规则的混乱和法律意识不强,目前因影视剧本创作产生纠纷的案件直线上升。
编剧是个体智力劳动者,面对文化企业是弱势群体。本学会依据《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及其权利发表以下声明:
一、维护编剧的“署名权”
1、影片排名顺序,依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的规定序列在影片上排名。除合同约定外,未有编剧书面许可,影片不可将他人挤进编剧署名。
2、报刊媒体,影院海报,后期出版的各种音像制品,包括发行VCD、DVD等产品封面广告,诸多有关影片的宣传,都不得忽视和有意抹掉编剧署名,侵害编剧的署名权将被要求赔偿和公开道歉。
二、维护“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
影视剧本在拍摄中是允许修改的,涉及到主题,结构和重大人物关系的修改,必须要经由编剧商讨。作品一旦完成,与著作权人相关的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依法不在转让范围内。因此,需要另请他人修改要有原作者书面认可,关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意义,“完整”应以改制之作与原作间存在可以判断得出的相承联系,不篡改和歪曲原意为基本原则。
三、维护剧本著作权使用支付报酬及合同的公平权
向原创剧本作者(或享有著作权的委托创作剧本作者)支付著作权转让使用报酬,而引发的纠纷,集中在支付报酬时间和剧本质量评判标准两大问题上,由于编剧处于弱势地位,订立合同常是“不平等合约”。比如,规定剧本需要修改到“委托方满意为止”或者“可以开拍”,而这个“满意”“开拍”是虚拟的,编剧无法具体掌握和确认。如此规定将影视项目拍摄的复杂性、风险性,无形中转嫁到编剧身上是不公平的,不开拍就不支付稿酬,编剧的自我价值和作品的社会价值都得不到体现,甚至有的编剧辛苦写作而拿不到任何回报。
对于当前影视剧本合同无章可循,很不规范,甚至只有口头协定,在责、权、利方面内容简单,含糊不清,使编剧的创作成果缺少法律保护。为保护电影编剧的权益,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平衡编剧和制作单位两者的利益,提高编剧自我保护意识和制作方对合同的风险意识。本学会咨询国家版权局后,特向编剧提供一份规范格式合同《影视文学剧本著作权使用合同书》。
四、维护影视剧本的“改编权”
依据著作权法第15条,电影剧本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凡根据影视剧本改编小说,戏曲等其他文艺形式的作品,必须得到著作权人的书面许可,并支付版权费用。在使用时注明原作,不得损害原作者的署名权。
五、维护编剧享有影片的荣誉权和不受歧视的权益
电影是集体创作的产品,在影片获得奖励和荣誉时,编剧享有主创人员的待遇和奖励,不得有贬损编剧的荣誉和歧视编剧权益的行为。
六、法律顾问
聘请北京市中业律师事务所巩沙、耿瑜二位律师为中国电影文学学会的法律顾问。自本声明发布起,有关侵害电影编剧权益的纠纷发生,本会会员可聘请两位律师参与解决。为保护编剧智力创作成果,使所订立的合同规范化,避免纠纷,本会会员签署剧本合同有关法律方面事务,亦可直接委托法律顾问办理。
七、本会行业自律的原则
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绝不伤害他人权益,诚信守约,优质创新,为繁荣发展中国电影产业而做出贡献。
特此声明。
中国电影文学学会
法人代表:王兴东
2004年2月4日北京
参加签字的电影编剧: 王兴东、陆柱国、江 浩、黄 宏、李平分、刘 星、王浙滨、康丽雯、赵葆华、魏 人、张之路、刘一兵、姜一、叶式生、黄 丹、郎 云、萧矛、杜丽鹃、杜小鸥、薜晓路、张冀平、赵峻防、王戈洪、翟俊杰、郭玲玲、王云、汪海林、邵晓黎、张 挺、汪 流、邱怀阳、齐 昕、朱 艳、王力扶、林黎胜、陈宇、周一民、刘东宇、王 强、黄世英。(40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