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郭晓明) 曾在瑞典斯德哥尔摩获奖的影片《恰同学少年》,在北京市场上销售的DVD被包装成了“禁封三年”的“情欲电影”。导演一怒之下将发行、销售该片的北京春秋院线等三家公司告上法庭。昨天,西城法院进行宣判,三家公司立即停止发售该影碟、登报致歉并赔偿精神损失三万元。
《恰》片2002年3月拍摄完毕,次年6月,该片制片人将在内地的发行权授权给被告
春秋院线公司。2003年7月,由春秋院线公司提供版权,贵州东方音像出版社、广东广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同发行该片DVD在北京市场销售。
《恰》片的编剧、导演兼主演赵彦国惊奇地发现,DVD封面上是激情接吻图片,封底也有裸体女人图片,还使用了“情欲电影,封禁三年”,“根据《少女心》改编(系黄色小说),18岁以下勿购买”等字样。
赵彦国诉称,《恰》片是一部优秀影片,但因发行方如此宣传,他遭受到来自众多影迷、朋友的质疑,对他的公众形象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赵彦国的律师告诉记者,影片包装发行原则上要经过制片人和导演同意,但该片包装导演和制片人完全不知情。春秋院线等三家公司辩称,他们已经向该片制片人购买了版权,该片权利全部属于三家公司,包装是为了制造卖点,没有诋毁之意。
昨天的宣判三被告没有到庭,法庭缺席宣判。法院认为,影碟包装采用的裸体和激情照片并不是该片剧照,且易使人对该片内容产生不必要的误解,也对赵彦国的社会评价产生了不良影响,故作出停售、罚款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