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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变欲女 “王佳芝”妹妹发难控诉李安(图)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7日02:32 新闻晨报
“我觉得我姐姐很冤枉,同时我也为我家里抱冤。”美国当地时间12日,80岁的郑静芝在洛杉矶召开新闻发布会,指责李安的电影让她去世的姐姐蒙羞,也让她寝食难安。郑静芝在发布会上说:“你(李安)要写一个历史的故事,你应该做一个更深一点的了解。”她表示这几个月来自己一直都无法安睡,直到站出来为姐姐澄清事实真相后,心里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地了。 新闻发布会后,郑静芝又接受了一家香港电视媒体的专访,她表示自己是心疼姐姐才跳出来开记者会:“我家里管得严,小时候父母叫我去跟班,跟着姐姐一起,不让我姐姐单独的,所以我对我的姐姐比较了解。”她强调影片对姐姐的描述有些跟事实完全不符,对于影片渲染的性色彩,郑静芝也很生气,她表示郑苹如是张爱玲小说《色,戒》中王佳芝的原型已经是一个共识,这样的篡改无疑会扭曲大家对她姐姐的认知。 谈到郑苹如时,郑静芝情绪很激动,她称她姐姐虽然和同情中国的日本人结交,但没有害过他们,而且打击的是汪精卫伪政权。郑静芝称:“当时她做的主要工作就是把对中国叛变、对自己国家不利的(汉奸的)情报,通过发报机送到重庆去。”郑静芝特别强调,与银幕上的因情失败的形象不同,郑苹如就义时非常英勇:“姐姐谋刺失败后,汪精卫政府的特务机关威胁要杀害我全家,姐姐自行投案,没有连累家人。”日本军方也曾通知他们的母亲,要求她劝说丈夫出任伪政府的要职,以保住女儿一命,但被断然拒绝。郑家的长子是国民党的空军飞行员,后来也在对日战斗中牺牲。郑静芝说:“我们一家可以说都是忠烈。” 对于《色,戒》,郑静芝表示自己虽然没有看过,但已经看到不少报道,听到不少评论,这些已知的内容显然和自己知道的姐姐形象差别很大。郑静芝称自己对李安从来都很敬重,对他之前的电影也很喜欢,但这件事却让她不能原谅:“就算这部电影的故事再精彩,我也不会去电影院看。” 《色,戒》导演李安 “张爱玲写的是她自己” 《色,戒》捧得威尼斯金狮奖后,李安第二天立刻到多伦多电影节张罗影片的卖片,近几天则在美国为自己的影片上映做宣传。郑静芝炮轰《色,戒》的事件发生后,影片的制作公司焦点影业和安乐公司以及李安本人,均没有对这一事件作出正式回应。记者从台湾地区媒体方面了解到,片方认为和历史人物的传记片不同,这部电影主要改编自小说,小说已经是虚构的文学作品,电影的改编获得了张爱玲小说版权方的许可,也是一次新的艺术创作,因此“侵权郑苹如”一事无从说起,不过他们也称可以理解郑女士的心情,相信她看过电影后会有不同评价。 郑静芝的突然发难让这部话题影片又增加了一个关注点,漩涡中心的人物李安在之前几次危机事件中都能把握主动,这一次也不例外。虽然李安在之前接受采访时,也曾说过这部影片参考了当时的报章和故事,但他更多强调的是对张爱玲原著的尊重和对王佳芝人物形象的再创作。对于张爱玲这部小说的定位,李安在威尼斯电影节期间指出,该片故事写的其实是张爱玲自己的故事:“张爱玲明写易先生,暗写胡兰成,她倾注了自己全部的感情。”李安指出,对于影片诸多细节的扩充,也是在还原张爱玲内心想法上的一种扩充:“因为写的是她自己,所以张爱玲用了很多藏锋的写法,我要把她这些藏进去的内容还原出来。” 值得注意的是,《色,戒》虽然在电影宣传期间各种噱头层出不穷,但聪明的李安一直回避影片是根据真实故事改编,刻意和郑苹如的事迹保持了距离。李安讲得最多的,除了影片和张爱玲小说的关系,就是自己的经历,他先透露易先生参考了自己父亲当年的经历,而后又在威尼斯表示,拍摄电影就是把自己置换成影片中的角色,王佳芝是张爱玲在小说中的投影,也是自己在电影中的化身,言谈之间似乎已经把和郑苹如的关系撇得干干净净。 律师说法 很难判定《色,戒》侵权 对于《色,戒》卷入的知识产权纠纷,记者就此采访了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王律师,他对记者表示判断一部电影是否侵权要看影片是艺术作品还是传记片,因此对于这件事情的具体判断要等到影片公映,掌握了充分的材料之后才能有比较严谨的结论。不过,仅就目前掌握的新闻素材而言,他认为如果影片角色和真实人物的名字不同,仅仅是经历相仿,家庭关系和生活过程类似,很难判定李安的电影侵权。 王律师解释称,对于名誉侵权案的判定,前提是原型人物已经有一个有广泛知名度的公众形象,比如江姐。至于郑苹如,就目前的资料来看,这个人物在电影上映前鲜为人知,而且她本身的事迹也需要考量。王律师同时表示:“不仅是李安的电影,张爱玲小说本身就一定有艺术创作的空间,看她的小说是否侵权要看有没有形成一个艺术形象、和真实的人物有没有形成对应关系,如果说只是根据一个故事改编,不管她做了怎样的加工改造,都不构成名誉损害。” [链接] 《霍元甲》侵权案霍家落败 由李连杰主演的《霍元甲》上映后,自称是霍元甲孙子的天津老人霍寿金因不满该片虚构的“黑社会老大”、“盲女恋情”、“惨遭灭门”等情节,将中国电影集团、演员李连杰等告上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霍寿金的诉讼请求,结论为电影《霍元甲》没有侵犯霍元甲的名誉权。 法院认为,霍元甲作为清朝末年一代爱国武术家,因电视剧《霍元甲》的播出成为公众人物。影片《霍元甲》系为历史人物霍元甲的艺术加工与再现。艺术的创作遵循“源于生活而高于生活”的规律,所以对于历史人物的艺术塑造应允许在一定的程度上和范围内进行虚构与夸张。与此同时,霍元甲作为历史公众人物,对其名誉的保护范围而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历史人物的后代对此应持有一定的容忍态度。阎云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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