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去年年底票房过亿的影片《赤壁》摄制组因租赁的拉草货车引发了一场纠纷,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韩园子村村民委员会将中国电影集团公司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租赁合同纠纷案。
原告韩园子村委会诉称,2007年,中影集团在河北省易县拍摄电影《赤壁》过程中向我单位租赁一辆货车,双方口头约定租赁费为每天400元。2007年5月22日,《赤壁》摄制组指派司机李先生驾驶该货车为摄制组拉草。当晚,该车与其它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易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李先生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原告诉称,2008年7月14日,易县人民法院判决中影集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008年9月28日,易县人民法院解除了对货车的扣押,我单位支出了车辆查封期间的停车费1.8万元。由于该车辆在事故中毁损严重,经易县发展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车损费用为30940元。我单位为此支出了价格鉴定费2500元,还支出了事故发生之日的车辆施救费和清障费4500元。因该车系在中影集团租赁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并因此导致该车停驶16个月,中影集团亦应对该车辆停驶期间的营运损失予以赔偿。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影集团赔偿车辆损失、价格鉴定费、施救清障费、停车费和车辆停驶期间的营运损失等共计20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韩园子村委会以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对中影集团提起诉讼,则韩园子村委会应就其与中影集团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韩园子村委会认可本案所涉租赁物系张先生个人所有,该车辆系出于运营目的才登记在韩园子村委会名下,韩园子村委会并不参与该车辆的使用和收益,张先生对该车辆具有完全的使用和支配的权利;在韩园子村委会提供的对中影集团的证人李先生制作的调查笔录中,李先生认可中影集团系将包车费支付给张先生;在已经生效的判决书中,易县人民法院亦认定张先生系车辆的出租人。综合韩园子村委会的陈述及其提举的相关证据,法院认为韩园子村委会与中影集团之间并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韩园子村委会并非本案适格原告。据此,法院裁定驳回了原告村委会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