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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诚勿扰2》热映 秦奋送好友惹故意杀人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2月24日15:29  法制晚报[ 微博 ]

  冯小刚贺岁大片《非诚勿扰2》前天上映,片中暗示李香山跳海自杀的情节引起了观众的争议,有人认为葛优饰演的秦奋为李香山创造了条件,涉嫌“故意杀人”。

  昨日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相关法律专家,对观众的疑问进行了解读。法律条文

  何谓故意杀人

  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可能涉嫌的罪名是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中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

  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剧情回放

  李香山身患绝症,身体日渐虚弱,秦奋于是召集亲友,为坐着轮椅的李香山举办了一场“人生告别会”。

  告别会后,秦奋陪着李香山坐渔船驶向大海中。

  李香山感谢秦奋为他所做的这一切,秦奋转身进了船舱,扶舱落泪。接着听见“扑通”一声,秦奋面露悲色,却不敢转头去看。

  良久,镜头切到外面,轮椅空了,暗示李香山跳海自杀了。

  图为视频截图

  律师观点

  观点一 秦奋不构成故意杀人

  影视文化传媒专业律师王军认为,结合影片情节,秦奋的行为尚不能达到“帮助他人自杀”的程度,主观上的故意情形不明显,他带李香山去三亚的直接目的不能认定为是让李香山跳海。

  客观上,影片暗示李香山跳海之时,他也不在身旁,不构成“不作为”性质的帮助自杀。因此,仅就现有情节而言,尚不足以让秦奋背上“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以及附带的民事赔偿责任。

  观点二 秦奋涉嫌故意杀人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郑欣律师认为,综合电影中的情节,虽然秦奋的目的是为了让挚友走得更有尊严,而且也是应李香山的要求而为之,但按照我国法律的现行规定,秦奋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涉嫌故意杀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郑律师认为,关于秦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需要根据秦奋的主观动机、李香山的身体实际情况及所产生的实际后果等因素,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予以综合考量。

  法律专家邱宝昌昨晚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一方对另一方的自杀提供了方法、工具或者场景,就涉嫌故意杀人。片中秦奋将李香山带到了海上,又特意离开李香山躲进船舱,可以说为李香山创造了自杀的条件。即使李香山是自愿,秦奋的行为也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罪,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文/记者 寿鹏寰

  现实案例

  帮人买药自杀 被判“故意杀人”

  今年在重庆,一位八旬老太曾某长期瘫痪在床,痛苦万分,又不想拖累家人,只求一死了之。曾某多次请求隔壁的七旬老翁宋某帮忙购买毒药,均被宋某拒绝。这一次,宋某终被曾某的苦苦央求所打动,按照对方的要求购买了5颗俗称“豌豆药”的农药。曾某自行服毒后,经抢救无效身亡。

  本案的承办法官认为,宋某在明知曾某一心求死的情况下,交给曾某毒药肯定会发生自杀的后果,仍对曾某的死亡后果持放任态度,且实施了帮助行为,故宋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情节,可以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最后宋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律师提供)

  片方回应

  冯小刚:咨询过法律人士

  冯小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写剧本的时候自己就曾经咨询过专业的法律人士,情节这样设计绝对没问题。“如果一个人吃药自杀,你把药塞到他嘴里,给他灌水,这叫犯法;但你把药放在他眼前,他自己吃,那就没问题。”冯小刚说。

  文/记者高嘉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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