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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娃之父”状告上海美影厂 争夺造型著作权

  四方脸、粗眉大眼、头顶葫芦冠、项戴葫芦叶项圈,勇敢正直的葫芦娃七兄弟曾陪伴“80后”度过了很多美好的时光,不少人都能哼起动画片里的旋律。葫芦娃也成为中国美术电影的经典形象,胡进庆因此被称为“葫芦娃之父”。可就在不久前,胡进庆和吴云初两位老人,将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告上法庭,请求确认其对“葫芦兄弟”角色造型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8月4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葫芦兄弟》的版权归上海美影厂所有。原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今天,上海二中院将开庭审理此案。

  受单位指派胡进庆创作了“葫芦娃”

  1984年,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根据民间故事《七兄弟》创作了文学剧本大纲。1985年底,电影厂成立《七兄弟》影片摄制组,指派胡进庆、吴云初担任造型设计。胡、吴二人绘制了葫芦娃七兄弟造型,其共同特征是:四方脸形、粗短的眉毛、明亮的大眼、头顶葫芦冠、项戴葫芦叶项圈、身穿坎肩短裤、腰围葫芦叶围裙。七兄弟服饰颜色分别为:赤、橙、黄、绿、青、蓝、紫。1986年至1987年,13集《葫芦兄弟》完成。该片先以剪纸动画片形式在电视台播出,后在影院公映。

  美影厂老厂长:没有买断著作权

  “葫芦娃”造型究竟是谁所创作?这是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法院认定,影片每集的完成台本和1996年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出品的《葫芦兄弟》光盘的每集片尾工作人员名单均显示造型设计为吴云初、胡进庆。这样的署名实际上证明:是胡进庆和吴云初共同创作了“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

  但是,上海黄浦区法院一审的判决却令人非常意外。判决认为,两原告仅享有“葫芦娃”的署名权,但今后利用“葫芦娃”形象所获得的利益原告都没份。法院给出的理由是:葫芦娃创作影片时,被告作为全民所有制单位,两原告作为被告方的造型设计人员,完成被告交付的工作是职责,其创作的成果应归属于单位。对此,胡进庆的代理律师孙昶林有不同看法,他认为,电影厂作为制片方,只应享有电影的著作权。但著作权法规定,剧本、电影音乐、美术造型等均可从电影中单独出来,形成独立的著作权。所以,“葫芦娃”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应属原告。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的老厂长严定宪一审时已证明,创作“葫芦娃”时,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实行酬金制,但酬金只是劳务费用,绝不是著作权的买断金。据《法制晚报》

(责编: 琉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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