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囧》被告侵权 律师:事实复杂难判断

2013年03月05日05:59  扬子晚报

  3日,电影《人在囧途》系列影视作品官方微博发出了一条“维权微博”,贴出了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宣布2013年2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提起的“不正当竞争及著作权侵权之诉”,被告是《人再囧途之泰囧》的片方。记者连线了著名律师戚连峰,解读本案。

  众所周知,电影《泰囧》票房冲破13亿元人民币,片方利润也高达4亿元。根据原告所提供的材料,戚连峰律师表示,原告对被告的诉讼包括“不正当竞争侵权”和“著作权侵权”:“原告表示,在电影进行宣传的时候,被告故意暗示明示,《泰囧》是《人在囧途》的升级版,直接、大量地擅自使用《人在囧途》特有的名称,导致观众严重地混淆、误认——这是原告起诉被告‘不正当竞争侵权’部分。如果事实确凿的话,《泰囧》就有利用《人在囧途》在市场和公众的影响搭便车的嫌疑。”

  “原告表示,将《人在囧途》与《人再囧途之泰囧》两部电影进行的比对中清晰地发现,无论从电影名称、构思、情节、故事、主题还是台词等N处,两部电影实质相同或相似——这是原告起诉被告‘著作权侵权’部分,原告必须提交充分有力的证据才能证明被告构成侵权行为。”

  律师同时表示,此案事实比较复杂,不但涉及到片子本身,还涉及到片子的宣传推广等问题,所以不好判断谁胜算大。

  新 浪

(责编: 阿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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