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记者 李云灵 闫鹏飞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300251.SZ,下称光线传媒)昨日上午紧急停牌。光线传媒在公告中表示,公共传媒出现关于光线传媒的信息,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故申请停牌。
业内普遍认为,这里的“关于光线传媒的信息”,多半是指《人在囧途》制片方状告《人再囧途之泰囧》侵权。昨天稍晚时候,光线传媒公告称,目前尚未收到相关司法机关公文。
据业内人士分析,若光线传媒不能很好处理这起诉讼带来的影响,其后续拍摄计划或将受影响,至少《泰囧》续集的拍摄、宣传会受到影响。
《泰囧》被告
光线传媒否认指控
《人再囧途之泰囧》自去年12月12日上映,经过68天公映,于今年2月17日下档,最终票房报收12.66亿元。光线传媒此前的公告中称,光线传媒在《泰囧》于2012年确认的票房分账收入约为3.70亿元。而以最后的票房收入12.66亿元计算,公司总票房分账收入将近5亿元。《泰囧》在一定程度上推高光线传媒业绩。光线传媒上月底公告显示,公司在2012年实现营业总收入10.34亿元,比2011年同期增48.13%,净利润3.1亿元,同比增长76.47%。受业绩增长影响,光线传媒股价随之上涨。
《泰囧》热度才消减,《人在囧途》就来状告。
3月2日,电影《人在囧途》片方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下称武汉华旗)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月28日受理该公司对《人再囧途之泰囧》提起的“不正当竞争及著作权侵权”的诉讼。
武汉华旗认为,《人再囧途之泰囧》“故意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暗示、明示两部片子是有关系的”、“直接、大量地擅自使用《人在囧途》特有的名称”、“无论从电影名称、构思、情节、故事、主题还是台词等处,两部电影实质相同或相似”,而该公司拥有《人在囧途》一切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由此认为《人再囧途之泰囧》对其构成侵权。
武汉华旗起诉对象包括《人再囧途之泰囧》四大出品方——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光线影业[微博]有限公司、影艺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真乐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但武汉华旗未在发布会上提及理赔金额。
光线传媒昨天开市即紧急停牌,称“待公司通过指定媒体披露澄清公告后复牌”。针对停牌,光线传媒昨天稍晚发布公告称,针对“武汉华旗诉光线传媒不正当竞争及著作权侵权之诉 ”的相关内容,公司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截至昨天,公司未收到任何有关此事的司法机关公文。
光线传媒还在公告中称,公司对武汉华旗单方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制造舆论,对公司进行不符合事实的恶意攻击之行为,保留起诉权利。而光线传媒股票今日复牌。
律师称原告方
举证较为困难
在《泰囧》上映之初,有人爆料称,作为《人在囧途》主演的徐峥[微博]向制片方提出一个新戏的概念,并要求出任该片导演,而制片方随后找了其他导演。最后,双方商谈的结果是《人在囧途2》仍与制片方合作拍摄,徐峥兼任导演、主演、监制。与此同时,制片方又背着徐峥注册了《人在囧途2》,徐峥获知后宣布放弃参与制作《人在囧途2》。
不过,制片方随后虽然拿下《人在囧途2》项目,却找不到演员。“剧本设定的角色明显是为王宝强[微博]、黄渤[微博]量身定做的,徐峥于是就给两人打招呼说:我不拍,你们就不要参与这部戏了。结果制片方请不动王宝强和黄渤,这事儿就搁置了。”爆料者说,徐峥找人重新编剧《人在囧途2》大纲,并完成《泰囧》注册。
针对武汉华旗的举动,有不少人认为,为何此时才提出诉讼,是否存在发现《泰囧》高票房后希望分一杯羹的心理?而从法理上,到底该如何看待该纠纷?
对于该案,原告方指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上海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移告诉早报记者,条款中特指的是商品,而此案件中的是电影,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商品,同名的电影屡见不鲜,题材撞车等现象很多,但是并没有因此而对簿公堂,据他所知目前还没有类似个案。
而如果在电影也是“商品”的前提下,张移认为,对这一条款的理解应该把握两个方面:其一,客观上,两部片子是否在片名、构思、情节、故事、主题等方面有相似,让观众产生误解两部片子有关联。其二,主观上是否有“搭便车”的举止,《泰囧》的获利是否来自前作《人在囧途》的基础。对于原被告双方,两方面谁更胜一筹,张移认为其中有很多争议点,所以很难下定论,要看在法庭上双方的举证。而他个人认为,至少《泰囧》的成功和它本身质量有关,利益所得,不完全是《人在囧途》的功劳。
对于《泰囧》的成功,《人在囧途》的监制文隽[微博]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徐峥的成功并非偶然,他是经过两年多的时间去完善他的故事,完善他的内容,争取档期,展现了他的才华。“《泰囧》的成功,对导演而言,这是比拼才华的地方,你若有才就能成功,这必须要在创作上下功夫。”文隽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