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囧途》起诉《泰囧》索赔1亿元

2014年01月09日10:27  北京青年报

  本报讯(记者  孔德婧)同是徐峥[微博]、王宝强[微博]主演的两部电影——《人在囧途》和《人再囧途之泰囧》却打起了官司。《人在囧途》出品方起诉《泰囧》制片方及徐峥等五个被告,称后者实施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让观众以为《泰囧》是《人在囧途》的续集,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及著作权侵权”,为此要求被告公开道歉,并赔偿1亿元人民币。昨日上午,此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武汉华旗公司认为,华旗公司拥有电影《人在囧途》的全部知识产权。该公司老板刘光伟作为第二原告一并诉称,五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除要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公开道歉外,还要赔偿1亿元人民币。

  庭审中,原告列举出包括公证文件及视频资料等证据,指出在电影宣传及广告中《泰囧》存在误导观众的行为。

  对此,五被告答辩时指出,《人再囧途之泰囧》是独立创作的影片,和《人在囧途》无关,不存在不正当竞争。徐峥和光线传媒不是影片的经营者,所以均不是适格的被告。第二原告刘光伟,也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起诉主体的条件。此外,华旗公司不是电影《人在囧途》的唯一出品方,无权单独提出诉讼。

  除了电影宣传中的矛盾外,庭审中双方的矛盾还集中在电影片名上。“《人在囧途》名称中的‘囧’字是2008年的十大热词,所以并非独创或者唯一。并且,《人再囧途之泰囧》中的‘再’字也不同,和《人在囧途》有明显差别。”被告律师还表示,电影不会因影片片名的相似而被禁止,如果构成侵权,那么电影在一开始就不会通过审批。

  另外,由于两部影片分别于2010年与2012年上映,档期很远不会造成观众误认和混淆。对于构成虚假宣传的指控,被告律师表示,这些证据均不是《泰囧》的官方宣传,而是来自媒体报道和观众评论,不能作为证据。据了解,此案当庭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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