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别姬》之争再起波澜 芦苇反告作者

2014年05月20日14:50  法制晚报 收藏本文     
芦苇芦苇

  法制晚报讯(记者 钱业) 《霸王别姬》剧本版权之争再起波澜。

  继上个月李碧华的版权代理公司发声明,称芦苇计划出版《霸王别姬》电影剧本的行为涉嫌侵权后,昨日芦苇通过律师发表声明作出正式回应,反告李碧华在1993年再版《霸王别姬》小说时大量采用了芦苇创作的剧本的内容,侵犯其著作权。

  法制晚报记者昨日致电李碧华版权代理上海华严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该公司暂未对芦苇的声明作出回应。

  芦苇反指李碧华侵犯著作权

  4月22日,《霸王别姬》的小说原作者李碧华版权代理公司通过律师向该片的改编者之一芦苇发出“严正声明”,称芦苇并不拥有其拟出版的《霸王别姬》的剧本版权,同时警告芦苇“不容许一人夸大贪功为己有”,称其“关于在电影《霸王别姬》中重要性的片面妄想纯属自欺欺人”。

  昨日,芦苇通过律师发表声明,声明共四条。其中第一条认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芦苇作为《霸王别姬》电影的署名编剧即剧本作者,依法享有该电影剧本的著作权。上海华严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认为芦苇“对电影剧本并不享有所有权、发表权、出版权及使用权等权利”,不仅罔顾芦苇参与该电影剧本创作的客观事实,且声称的结论与法相悖,不能成立。同时,在声明第二条中,强调芦苇在《霸王别姬》电影剧本的改编创作中,对小说原著进行了根本性的改编,重新设置了情节与人物关系,上海华严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声明中声称芦苇只是“改编台词剧本”,严重歪曲事实。

  第三条称,上海华严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在其声明中,将电影《霸王别姬》剧本改编著作权归属上的一己之见,演变成对芦苇名誉权的恶意侵犯。对此,芦苇保留通过法律手段追究侵权人责任的权利。

  在最关键的第四条中,声明称,李碧华在其1993年再版发行的《霸王别姬》小说中,在未征得芦苇同意的情况下,大量采用了芦苇创作的《霸王别姬》电影剧本的情节及内容,较之其1985年版的同名小说,内容及字数增加了一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之规定,李碧华之行为已经侵犯了芦苇《霸王别姬》电影剧本作者的著作权,芦苇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李碧华对于芦苇的声明主旨在于控诉其在不拥有《霸王别姬》电影剧本出版权的情况下发布拟出版《霸王别姬》电影剧本的消息。

  芦苇对此表示,自己确实有把《霸王别姬》的小说和剧本放在一起出版的想法,希望学电影的人能有一个参考,对比小说与剧本的不同,以及其中的创作技巧的差异,他并没有贪功的意图。

  芦苇称自己只是有一个出书的雏形,还没有到成型的阶段,恰巧之前在接受采访时说了出来,引起了李碧华的不悦。

  文/记者 钱业

(责编: Za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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