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解析影吧著作权

2016年01月13日 11:18 新浪娱乐 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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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影吧?

  近年来,市场上出现一种利用电影作品从事娱乐经营活动的新型业态,通常冠以“视听馆”、“迷你影吧”、“私人影院”等名称。这种业态的主要特征有:1。经营性使用电影作品,将其作为主营业务或者附属业务;2。以放映院线下线影片为主;3。未纳入电影院线行政管理的范畴,也无相应的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4。多数经营者将影片库设置在本经营场所的存储设备中,少数采用机顶盒点播方式;5。普遍采用投影仪放映,供少数观众(10人以内)在包间内观看;6。业务推广依托网络媒体(如微博、微信)等。

  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作为行业组织将这个业态定义为“影吧”,特指将影片片库设置在本场所的存储设备中,由观影者自主选择影片片目,供少数人在包间内观看影片的服务经营业态。

  一、片源和正版授权的关系

  侵权盗版的核心是谁传播谁负责,传播者应该对自己的传播行为负有法律责任,影吧业主作为获得者没有权利义务以及能力辨认传播者是否具有传播资质和版权以及真实性,影吧业主获得内容后,可以使用及点播等,只要不再进行传播,都是可以的。

  影吧业主作为传播者向观众进行传播的行为是否获得授权,与向影吧业主进行传播的上游方(片源及平台方)是否具有版权和资质并无关系,同时不同的传播方式对应不同的著作权项,不符合影吧传播形态的版权授权给影吧使用同样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其他权利共十七项权利。

  如果影吧店家不仅是使用,而是向观众(消费者)进行传播,则影吧店家转变为传播者,根据谁传播谁负责的原则,影吧店家需要根据具体的传播方式办理相应的证照并购买相应的著作权许可,不然即为侵权。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不适用影吧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中: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目前大多数影吧使用的是放映机及投影机为终端,而计算机设备及局域网设备往往为中端,非终端,且均为系统后台内部使用,不对公众开放,这些都不符合信息网络的场景,因此,信息网络的概念不适用于影吧一类场所。

  2、影吧业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电影,国家有明确的行政审批要求,影吧店家需按《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办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并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按照国家规定的办理条件,影吧业者均无法办理此类证件。

  3、《著作权法》中明确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要件包括:个人选定的时间及地点,即随时随地。包间封闭式的观看不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要件。

  4、特别提醒:影吧(影K等)市场目前存在着大量的虚假欺诈类的所谓正版提供方,针对虚假的授权平台,可以通过以下几点进行辨别:

  (1),谁传播谁负责,平台方有权对影吧店家传播,但是影吧业主无权对观众传播,这是广大业者的主要误区。不论来源是否正版,传播行为均需要得到著作权授权。

  (2),资质冒用,影吧业者作为传播者,应拥有相应资质,平台提供方拥有的资质并不等同于店家拥有,店家应为自己的传播行为负法律责任。

  不仅仅影吧业主,即便目前已出现的正版平台提供方也无一家拥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可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官网查询《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持证机构名单》),均是声称关联公司或合作公司拥有此证,这是法规明确不允许,也是无效的。

  (3),版权冒用,著作权分为十七种,拥有一种类型的著作权不代表拥有全部权利,只有符合影吧业主的具体使用情况和传播方式的著作权授权,才是合法且有效的,其他类型的著作权授权合法,但是对影吧店家而言,是没有价值和无效的。

  三、影吧等场所著作权解决途径

  我们认为,影吧类场所是新业态和新技术等多方面发展的产物,这种传播方式更多的是面向公众的个性化放映行为,影吧类店家提供的是集社交、文化(音乐、电影等)、餐饮、游戏等等共生的休闲场所。这种新型的个性化放映方式,与信息网络传播电影有所区别的是,目前尚未纳入到具体的行政审批范畴中,也未有相应的从业证照要求。在从业资质上,有待于国家相关部门进一步管理规范,在相应的管理规定出台前,行业应以自律为主。

  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是代表中国电影权利人的著作权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法》和国务院《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使用者比较分散无法与著作权人一一达成著作权许可的业务,均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统一代表著作权人向使用者进行授权许可。

  国家版权局公告(2010年第1号)明确规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收取著作权使用费的电影作品包括:所有取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且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的影片。

  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许可,经过大量广泛的调研,已在影吧类场所开展许可授权的试点,目前大多数主流影吧系统厂家已接入影著协著作权监管平台,部分影吧业主已拿到影著协的授权许可。

  截至目前,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已取证并起诉数十家影吧,下一步,影著协将针对影吧类市场开展打击盗版的专项行动,进一步厘清行业疑点,推动行业自律,保障电影权利人的利益。

  四、法规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1)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十一、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认定问题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一般应当依据著作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著作权认证机构出具的涉案作品版权认证文书,或者证明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伪造、涂改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证据,结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责编: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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