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陆毅与唱片公司在选曲、制作上产生分歧一事,记者采访了几位乐坛的音乐人。他们一致认为,这件事暴露出内地歌坛在音乐制作人制度上存在的隐患。
陈树:缺乏防范合约
陈树说,目前唱片公司和歌手之间,缺乏防范于未来的一纸合同。当双方一团和气
时,唱片公司会尊重歌手的创作,而歌手也相应会服从唱片公司的想法。然而这种表面的互敬却存在很深的隐患,一旦双方在制作技术上发生冲突,很难说清谁对谁错,又该执行哪方的思路。现在唱片公司和歌手虽然推行了签约制,但签约内容却主要集中在歌手一年要出几张唱片、制作条件、商业演出该如何分成,很少涉及到有关音乐制作的具体条文。
李海鹰:“先小人后君子”
李海鹰认为,近年来因为唱片公司“雪藏”歌手、歌手擅自违约参加商演等,闹出歌手与唱片公司的纠纷已比较多见。像陆毅这次是因为在制作上的技术问题而和唱片公司产生分歧,却并不多见。这些问题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缺乏彼此的规范。从国际惯例来看,唱片公司用以约束歌手、制作人的合约都相当细致专业。而中国唱片业在各项文本的签定方面还比较初级。在合约上,应该做到“先小人后君子”,双方把方方面面可能发生的问题都考虑周全,一并写入合同,使分歧发生后有可遵循的文本。记者 周秋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