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深圳七月三十日电: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定三被告擅自出版、复制、发行陈慧琳的歌曲属侵权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院认定,被告深圳市和威利实业公司、中山市力华光碟制造公司(以下简称)和贵州广播电视大学音像教材出版社(以下简称),未经原告香港红星陈慧琳歌曲著作权拥有者香港正东唱片公司许可,擅自出版、复制、发行陈慧琳歌曲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权益。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人民日报》(海外版)上公开向原告道歉,力华公司、贵州广电出版社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五万元,和威利公司赔偿原告八千元。
不久前,香港正东唱片公司在和威利实业公司购买了“蓝女人之陈慧琳《请柬》”CD光碟一张,盘芯标为“新歌派对--蓝女人”,据有关规定可认定其识别码为力华公司拥有,涉嫌侵权光碟标注为贵州广电出版社出版发行。
经审查,该光碟十二首歌的录音制作权均为正东唱片公司享有,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张国栋、孔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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