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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手李丽霞告陈红蔡国庆案二审结果3月后公布
http://ent.sina.com.cn 2004年06月09日14:50 欢乐城市周刊

  明星门前是非多,近些年,明星被告上法庭的事情频频发生,可最终能有明确结果的却寥寥无几。近日,女歌手李丽霞(艺名李响)状告蔡国庆、陈红抢走春节晚会歌曲《常来常往》原唱权一案再次被搬上法庭,对于一审判决表示不满的上诉人李丽霞在二审中希望“要得到一个公平、公证的结果”。

  和陈红蔡国庆交恶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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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11月18日,歌曲《常来常往》曲作者李刚作为甲方、李丽霞与案外人张金松(艺名金霖)作为乙方就歌曲《常来常往》参加春节联欢晚会一事签订协议。协议第一条约定:三人平均分担歌曲《常来常往》的伴奏编曲制作及录音费共1.2万元以供参加中央电视台春节晚会竞选用。第二条约定:如歌曲被选用,而乙方任何一人未参加此曲的晚会演唱,由甲方负责奉还所出录制费的全部金额。第三条约定:如歌曲未被选用,甲方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该作品一年(包括伴奏带)。时间以协议之日起计算。在此期间,甲方无权买卖或供他人演唱此作品,乙方无权出版此曲的音像制品和转让此曲的演唱权。第四条约定协议的兑现以中央电视台春节晚会的播出为最终结果。当他们共同出资完成该曲伴奏带后,李刚却将该带提供给陈红、蔡国庆演唱,李丽霞愤而起诉李刚违反合同,及陈红、蔡国庆侵犯其著作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丽霞对陈红、蔡国庆的诉讼请求,判令李刚退还李丽霞4000元。同年10月,李丽霞不服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争论的焦点依然停留在编曲权存在与否和对合同的解读上。在开庭当日,李丽霞特意找来编曲王音出庭作证,李丽霞说:“我觉得一审法官并没有按法律规章办案,他们所提出来的‘歌曲并无具体的编曲曲谱,编曲的劳动无法独立表达,’实在太牵强,所以我这次也特意找到编曲王音,而且让她找出了包括编曲作者创作成的长达10页的总谱,其实我开始也不想找她来出庭的,因为这种事情实在太得罪人了,但我还是想把整件事情的事实经过全说出来。”

  陈红蔡国庆恶意串通

  在一审中法院已经查明,确实向李丽霞所说,存在两份协议。一份是李刚与李丽霞、金霖签的协议(以下称李金协议),一份是李刚与陈红、蔡国庆签的协议(以下称陈蔡协议)。在二审中,李丽霞代理律师杨东升对这两份协议作出了更详细的分析并且提出更多的问题:

  1、时间先后。李金协议11月18日签署,先于12月8日的陈蔡协议。说明上诉人享有歌曲的使用权及其他邻接权,先于所谓陈蔡协议赋予陈红、蔡国庆的权利。

  2、内容矛盾。按李金协议在合同签订后节目播出前李刚不可以将歌曲再转让第三人;按陈蔡协议第五条约定,作者保证此作品三年内不得让除乙方之外任何人,用任何名义再次使用、演唱、出版此作品。事实上,在签陈蔡协议之时,上诉人早已使用、演唱此作品,送审中央电视台,难道此时的上诉人已侵犯了陈红、蔡国庆的权利吗? 即使从被上诉人的角度上,也无法自圆其说。如果陈红、蔡国庆没有在春节晚会上节目并播出,按李金协议第三条约定,李刚将作品转给第三人就构成违约!李丽霞与李刚签订的合同的效力,竟要取决于双方在签合同时,根本不知道的事件,逻辑上岂不是荒谬!

  3、有效与无效。李金协议是各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协议;陈蔡协议是李刚与陈红、蔡国庆恶意串通,侵害了第三人李丽霞等权利的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协议。无效协议自始无法律效力,陈红、蔡国庆演唱歌曲、使用伴奏带根本就没有法律依据!

  陈蔡协议是李刚、陈红、蔡国庆恶意串通的结果,侵害了第三人利益,依法应属无效协议。

  在记者对上诉人李丽霞采访中,李丽霞本人对一审判决中为何“驳回李丽霞对陈红、蔡国庆的诉讼请求”表示极度质疑,李丽霞说:“所有的证据都十分明确,我不知道为什么最终会得到这个结果,难道老百姓和明星打官司就都会是这样的结果吗!?”(撰文 本报记者 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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