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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协议签定 公共场所播放“背景音乐”要付费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4月11日08:23  北京晨报

  北京旅游协会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协议

  晨报讯:以往,在商场、饭店、餐厅和酒吧等场所使用音乐(统称“背景音乐”),一直被商家和百姓认为是习以为常的事情。尽管“背景音乐”的播放是否应该收费一直是一个令人关注的话题,但在国内还不曾有人真正为“背景音乐”付费。昨天,北京市旅游行业协会饭店分会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共同签订了“音乐著作权使用许可协议”,双方就北京市旅游行业协会饭店分会会员单位使用国际、国内背景音乐,支付著作权使用费一事达成协议。

  在轻松优美的音乐中,顾客得到良好的服务和消费环境,大部分商家则会相应得到营销回报。然而众多的商家并没有意识到,他们播放这些音乐是应该向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付费的。根据国际保护知识产权的“伯尔尼公约”规定,在营业场所使用音乐,都应该向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用。国家版权局对背景音乐的管理,也有相应的具体规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屈景明先生称:以往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只与一些单独的企业谈判过使用权的问题,而与一个有规模的行业协会达成协议还是第一次。一位在场的法律界人士称:音乐作品被商家使用在商业行为当中,著作权人向商家索取回报也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1997年香港回归后,香港一跑马场在开赛前播放《义勇军进行曲》,随后寄给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200元人民币的使用费,并附信请求将其转交给田汉的后代。这只是一个很小的例子,但是如果仔细估算一下,仅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在各种非公益性场所演奏所应向田汉支付的使用费,其价值就是惊人的。而那首脍炙人口的《祝你生日快乐》每天在全世界不知道要被演唱多少次,其商业价值之高更是难以估量。这位法律界人士认为,此次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北京市旅游行业协会饭店分会的协议,仅仅是在一个狭小范围内迈出的一小步,而音乐著作权保护面临的更多困难则来自我国社会的方方面面。(李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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