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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宁歌曲侵权案开审 唱片公司向歌厅索赔15万

http://ent.sina.com.cn 2004年11月12日18:30 北京晚报

  本报讯 今天上午,北京乐圣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因使用了3首毛宁的MTV而被广州新时代影音公司以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告上了市二中院的法庭。乐圣当庭表示,如果歌厅要向唱片公司支付高额使用费,每家卡拉OK歌厅一年要支付上亿元的费用,娱乐行业就没有生存空间了。

  广州新时代影音公司诉称,他们是毛宁演唱的《蓝蓝的夜蓝蓝的梦》、《晚秋》和
《心雨》的著作权人,乐圣未经他们许可就以营利为目的擅自放映这些作品,侵犯了他们的权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为此,新时代要求乐圣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余元。但乐圣认为,按现行的著作权法,MTV的制作者享有的是复制、发行、出租、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无权对在公开场所播放MTV收取使用费。而且,乐圣已向国内惟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了许可协议并支付了使用费,合法取得了使用这些作品的著作权许可。

  乐圣的代理律师表示,如果按判赔标准计算,每家卡拉OK歌厅一年要支付上亿元的费用,娱乐行业就没有生存空间了。上海、深圳、广州等地的娱乐协会已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国家版权局等部门,要求给娱乐行业生存空间。而且,即使赔偿也仅能针对这一次的使用,按一般国际惯例,著作权的使用费不超过其收益的10%,所以新时代索要的使用费应为3.9元。于海波 高志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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