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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妮演唱会 vs 刘德华演唱会 “对比广告”惹争议

http://ent.sina.com.cn 2000年06月03日12:21  南方日报

  “好气连场-甄妮罗文演唱会”还未开场,就与“刘德华广州演唱会”暗中较上了劲。一份演唱场所“大对比”的宣传单,不仅激发了一场“口水大战”,还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关注。他们提醒演出商:“对比广告”小心比出“火”。

  日前,甄妮演唱会随报附送了一批宣传单,上面整版印着“甄妮罗文演唱会”的报道,其中一部分是将天河体育馆与露天球场演唱会观看场地作表格式的对比,罗列的四点,分别是天气因素及舒适程度、灯光效果、音响效果和可视距离。对比的结果是体育馆具有若干优势,而露天球场具有若干劣势云云。尽管宣传单上并未明指刘德华的演唱会,但因后者的演唱会恰恰是在露天球场演出,且又与前者的演出日期相近,所以这一“大对比”令后者的主办者相当愤怒。

  刘德华演唱会的主办方表示,对方这种做法完全有使两场演唱会进入恶性竞争的状况。而甄妮演唱会则回应,广告中的大对比没有针对任何人和事,只是他们做了观众调查,大多数人是这么看的。

  广东南方律师事务所的周石文律师认为:甄妮罗文演唱会在宣传单中的“大对比”应当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他谈了两点原因:其一,在宣传单中,甄妮罗文演唱会仅拿天河体育馆的优势与露天球场的劣势进行对比,而不是对各自的优势、劣势进行全面的比较,具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其二,甄妮罗文演唱会的不正当竞争目的在其宣传行为中得到了体现。宣传单中的“露天球场”影射了刘德华广州演唱会的主办者。刘德华广州演唱会近期将在露天球场(天河体育场)举行,这一点已为许多广州观众所知。因此,观众看到甄妮罗文演唱会主办者宣传单中的“露天球场”时,很容易联想到刘德华广州演唱会。《广告法》第12条规定: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活动道德规范》第11条也规定,广告不得片面宣传或夸大同类产品或服务的某种缺陷,以对比联想等方式影响他人。这表明,广告发布者不能发布类似“大对比”的广告。而有些法律界人士则认为,广告中的“大对比”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要看是否由此造成了损失。

  不论是广告发布者,还是诸多媒体,在发布对比广告或报道此类对比题材时,都要把握好“度”,一个最重要的原则就是客观公正。既要说别人“坏”,也要说别人“好”,而且“好”与“坏”都是客观实在的,而不是主观推断的,同时,要站在公正的角度,而不是站在某一经营者一边,不是以贬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为目的。只有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才能避免碰出“火”,陷入不必要的纠纷。

  据甄妮罗文演唱会主办单位的人介绍,与以往的香港歌星的演唱会不同,购买者中相当大部分是30多岁的,其中40多岁、50多岁的人又占了一半,而且集中在白领阶层。因为他们觉得甄妮和罗文算是享有“香港艺术家”美誉的歌者。因此,演唱会又加演了一场。既然如此,在宣传推广阶段何不避“不正当竞争”之嫌呢?(张伟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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