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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晚报:明星代言行为应立法规范(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20日17:02  北京晚报

  “法律上没有规定,即便发现问题也没法给予处罚。”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原拿SK-Ⅱ举例,当时使用SK-Ⅱ化妆品后出现不良反应的南昌消费者吕萍,在向南昌市工商局提出申请要求对刘嘉玲处以重罚后,工商局表示为难,因为“没有法律依据”。

  “这是法律上的漏洞。”刘晓原认为,明星代言是一种商业行为,既然收取了高额的广告代言费,就应当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

  明星代言应有约束

  企业是否有营业执照?产品是否经过相关检验合格?广告词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广告用语的规定?刘晓原认为,名人代言广告和一般的表演电影、电视剧是不一样的,他们是在用自己的公众身份向消费者推荐产品。因此代言人在代言产品前,应当尽到基本的审查义务即形式上的审查,包括对相关的产品检验证书、企业生产资质、产品性能和宣传是否一致等,并应到相关部门进行核实。

  “不违法不等于合理。”章峥教授认为,代言人在代言产品前应当进行尝试或体验。“举个现成的例子,成龙在为某洗发产品代言时,不光自己多次试用,还让剧组的人也跟着试用,试用之后觉得确实好才决定代言。”章峥认为,明星的代言行为首先应当受到道德的约束。“如果一个代言人,对自己代言的产品一点都不了解,在道义上也是不负责任的体现。”

  应当完善立法

  其实许多发达国家对明星代言广告都有严格的限制。刘晓原告诉记者,在欧美等国有这样的规定,明星做广告的商品必须是该明星长期用过的,一旦发现该明星没有使用过该商品便做广告,明星要负法律责任。美国要求做广告的名人必须是此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一旦查出不实,就要处以重罚,已有好莱坞影星被罚50万美元的先例。

  去年3月,“藏秘排油”被央视曝光涉嫌虚假宣传后,刘晓原曾以公民身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寄出建议书,建议有关部门修改现行《广告法》,将对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从现在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扩大到“广告代言人”。刘晓原认为,在金钱的诱惑下,仅以道德约束是不够的,明星代言这种商业行为应当由法律规范。

  “在立法完善之前,明星代言产品时应当自律。”章峥教授表示,作为公众人物,明星不能只想着赚钱,更应当考虑社会效应和社会责任。

  本报记者 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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