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新浪观察评论员李方
我不知道,香港、台湾社会会不会形成这样一个习惯,每到年底都要糟蹋一个政界或者演艺界女人。去年是台湾的璩美凤,今年是香港的某影星。《东周刊》上周三在封面刊登据闻是某影星十年前被迫拍摄的裸照,在香港引起轩然大波。这个某影星是谁,其实大家都有数,不过是碍于当前的舆论风向,不便明说罢了。
虽然都是年终爆料,但的确舆论风向不同。发行璩美凤性爱光碟的台湾《独家报道》一直不肯嘴软,而且当时台湾公众也没有形成一边倒的舆论,甚至把更多注意力放在璩美凤的情史上。今年香港则不同,裸照一经刊登,立刻人人喊打,《东周刊》股东方被迫表态暂时停刊该杂志,杂志三位主要当事人被解职。据信目前某影星正面临选择,是否彻底揭开黑幕,将相关人等告上法庭。
值得注意的是香港法律界人士的态度。他们认为,这种事纯属民事纠纷,民不告则官不究;官方没有任何理由主动介入。
我个人判断,某影星多半不会提供更多的证据甚至提起诉讼,因此最后多半会不了了之。之所以有这个判断,是因为据传黑社会介入香港演艺界程度甚深,这样的事最后多半会有大佬出来摆平,断不至于走入司法程序。固然此事与黑社会也许没有直接关系,但若闹到警署或者法庭,绝对不符合黑社会的利益。也就是说,为了他们在演艺界的整体利益,最后肯定会有大佬出头。若谁不信,且看看这些年可有几件演艺界纠纷最后闹上法庭的。
公众的愤怒令人欣慰,但也不必因此高估公众的道德水准。我不相信台湾公众和香港公众在道德水准上具有如此大的差距,以致对璩美凤和某影星的态度会完全不同。其间的差别,我看主要在于所爆之料的不同。璩美凤事件,又是性爱光碟又是政坛丑闻,公众为满足好奇心,自然将道义感暂且放下。而某影星,除了被迫裸照似乎并无更多的话头可谈,也就是说它能满足公众的好奇心有限,也就乐得集体道义一回。其实道理很简单,璩美凤和某影星都是公民社会里的公民,岂容无良传媒如此糟蹋,只要设身处地替她们想想,则立场不难站定。但之所以这类话题大有谈论的空间,我想可能应该从娱乐的本质上找找原因。无疑,璩美凤或者某影星都具有娱乐性,她们是这个领域的公众人物。
这个问题是:为什么很容易判断的东西,到了娱乐界就变得模糊了呢?换句话说,为什么可以容忍娱乐界人物与普通民众不同的命运?难道人人平等的理念在这里失效了吗?
我想先把答案说在这里:普通民众就是“他自己”,他与他的自我是完全重合的,所以我们不能容忍(传媒)对他赤裸裸的侵犯;但娱乐人物本人与他(她)代表的形象是分离的,因此公众某种程度上可以容忍这种侵犯,甚至认为侵犯的并非他(她)本人,而只是他(她)所代表的某个形象。
娱乐人物身上这种分离的倾向,也可以说是灵与肉的分离,是一个非常古老的话题。雨果《巴黎圣母院》里,戏子站在高台上大喊“我是大神朱庇特”,实际上代表了娱乐最古老的理念:所谓娱乐,就是代神立言;当你进入娱乐公众的状态也就是代神立言的状态后,你就不再是你自己,你只是神的一个“容器”。因此,如果遇上一群渎神的人在你扮演神的时候将你杀死,他们也不会认为自己杀死的是一个戏子,而只是认为杀死了神。中国古代的“巫”,也扮演类似的角色。国外戏剧史上还有一个著名的案例,某演员扮演的反派角色如此逼真,以至于有个观众真的拔出枪来把他射杀了。在这场艺术争论中,那个杀人凶手也不被认为是普通的刑事案犯。
虽然演员“演自己”还是“演别人”一直是艺术史上的争论话题,但普通观众的确一般不愿意分得这么清楚。喜爱一个演员的时候,他们宁愿把他(她)以及所扮演的角色看作是一个人,比如翁美玲之于黄蓉。而当他们可能伤害某个演员或娱乐人物的时候,则往往在心理上暗示自己只是针对某个符号(角色),比如把璩美凤当作一个代表政坛性交易的符号。至于某影星是个什么符号,很明显,她是香港性感明星的符号。只不过,由于她并不是性感明星的突出代表,至少在为人和暴露尺度上不是最出位的,因此公众才采取了另一种的态度,宁愿认为被传媒伤害的就是她自己。试想,如果这个女影星是叶玉卿,则公众的态度可能完全不同。
这篇文章里,我探讨的主要是法律之外的公众心理。我想说明的是,为什么公众很大程度上能够容忍(甚至享受)对娱乐人物的伤害,这与公众对娱乐这个古老行业的认知有很大关系。而不同事件中公众不同的态度,也并不说明不同地方的人在道德感上有什么本质的不同。关键要看,被伤害的是什么人,他(她)代表了一个什么样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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