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走私大案,两个匿名歌星,引来多少猜测与议论。我们一再拿这件事做文章,并不是存心跟两个名人过不去,而是要维护公众的知情权。
明星投靠豪商巨贾,那是个人的选择,他人无权置喙。但在投靠之前,最好先问问对方的钱来得是否正当,免得日后落个竹篮打水一场空。倘若拿了对方的昧心钱,却还要在舞台上博取名利和地位,只怕台下的观众会不答应,媒体会不答应,历史也不会答应。
《歌星是否涉案与“点名”无关》在10月15日本报“每周评论”版刊出之后,编辑部接到了大量的电话和电子邮件,对文中的观点表示赞同,网络上也有许多网友遥相呼应。但在赞扬的声音之外,也有人提出质疑:既然你觉得应该点出歌星的名字,而且你也大致明白她们是谁,你自己为什么不点名呢?这个问题实在很有力。
我在写上述文章的时候,的确打算把她们的名字点出来,但是再三考虑之后,还是放弃了。像我文中所说的那样,在手上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点名”是要冒一定风险的,很有可能被告上法庭,被歌星指控为侵犯了她们的名誉权、人格权或者别的什么权利,并被索取巨额精神赔偿。娱乐圈的名人和记者对簿公堂的事情在我国并不少见,某地一记者甚至为此自杀。所以,如果说我在这个时候有点“含糊”,应该能得到读者的原谅。如果我成为被告,我就必须向法庭提供证据,以证明被我“点名”的两个歌星的确就是与远华大案有牵扯的人。那么,我的证据从何而来呢?当然,仅仅出示报纸上的那些隐约其词的段落是不行的,像“广州的甜妹”,像“唱主旋律的娃娃脸”之类,都不足以成为呈堂铁证。真正能让对方哑口无言的证据在“有关方面”的档案里,在大案组的保险柜里。那么,“有关方面”会为一桩普通的民事诉讼案、一桩口水官司提供证据吗?对此,我丝毫没有信心。
“有关方面”不点歌星的名字,是经过综合考虑的,并且请教过专家。按照这个不点名的逻辑推下去,他们多半也不会为我这个“被告”提供证据,因为这不是他们的责任和义务。
他们的责任是揪出赖昌星以及为赖昌星打伞的腐败分子,他们在这方面做得很好,很让人满意。我们也没有权力要求他们为一个普通的记者提供证据。可想而知的结果是,我不得不为说了实话而赔偿歌星的“精神损失”。这虽然有点荒诞,但的确是可能发生的。
这也是其他报纸含糊其词、不敢“点名”的症结所在。它反映出我国的舆论监督在节骨眼上还硬不起来。老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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