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在逃税的问题上,被抓住是运气不好。即使偶尔落网,如果操作得当,也可能会破财消灾,根本没有自觉守法的意识。因此,建立刚性执法机制是从根本上惩治偷税逃税的关键。
刘晓庆逃税案:回归刚性执法机制
本报特约评论员乔新生
先哲有言,聪明的人不会在同一个地方跌倒两次。能干的刘晓庆显然不能算是聪明人,因为在偷税逃税的问题上,她已经不是第一次犯错。这一回更是被司法机关批准逮捕。依照我国法律,批准逮捕是以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为基础的,看来刘晓庆这次难逃法律的制裁。
近日有关人士发表谈话,说刘晓庆被抓只是对大牌明星偷税逃税行为进行追查的开始,今后将对那些偷税逃税的不法之徒进行严厉的打击。看来,一场强化税收征管,打击明星偷税逃税的活动已经全面开始了。对刘晓庆这样的女强人采取强制措施,恰恰体现了我国法律的尊严,也确实能够对那些不法分子起到威慑的作用。
我们关注这一案件,是因为想探讨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中有没有值得改进的地方,有没有更好的措施来防范刘晓庆式的悲剧重演。
最早因个人所得逃税问题被逮捕并被判处徒刑的不是演艺界人士,而是一个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从事工程技术服务的专家。后来虽然陆续传出了演艺明星因漏报税款被查处的案件,但它们大多以行政处罚结案,并没有追究明星们的刑事责任。这说明我国税收执法弹性过大,或者说,我国税收执法缺乏刚性约束。对性质相同、情节也相似的案件,不同的执法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完全不同,即使同一个执法机关,对不同的人也可以作出不同的处罚,因此不少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在逃税的问题上,被抓住是运气不好。即使偶尔落网,如果操作得当,也可能会破财消灾,根本没有自觉守法的意识。因此,建立刚性执法机制是从根本上惩治偷税逃税的关键。
其实,我国《刑法》有关条款已经对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罪状描述得非常清楚了,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以及罪刑相当的原则,凡是构成犯罪的,包括刘晓庆在内,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在税收的征管中不能以罚代刑,更不能以名气来冲抵刑期。因此,对刘晓庆采取强制措施,与其说是对演艺明星的犯罪活动实行严厉打击,不如说是重新回到法制的轨道,以实际行动体现刑法中的各项基本原则。
此次刘晓庆被抓,可能源于其经营的公司存在大量的偷税逃税问题,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刘晓庆可能不具备相关的财务税收法律知识,但这不能成为其逃避法律制裁的理由。我国《刑法》第211条明确规定,单位犯偷税、逃税和骗税等犯罪的,可以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刘晓庆的遭遇,可以惊醒那些身居高位的董事长们,如果企业的经营违反了国家税法的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
透过刘晓庆一案,审视我国的税收体系,我们发现确实有一些值得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例如在个人所得税上面,我们的税基是否合理?纳税申报制度是否健全?单位的代征代缴制度是否存在漏洞?对于一般的老百姓来说,超过800元的收入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亿万富翁却因为企业代缴税款可以坐拥高额薪金。我们是不是应该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让那些腰缠万贯的富翁们多纳一些税?是不是应该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让那些刚刚步入小康的工薪阶层免交或少交一点个人所得税?有学者指出,确定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时,应该尽量低一些,这样便于培养公民的普遍纳税意识。在我看来,普及纳税意识的方式有很多种,为什么非要让广大的公民交钱增强纳税意识呢?对刘晓庆之类的明星们进行严格的监管,不是照样可以提高公民的税收意识吗?
不管刘晓庆最终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这一案件的意义都是重大的。即使我们因之告别了光环中的刘晓庆,或许能够迎来一个理性的公平的税收环境。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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