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坛怪才”张俊以涉嫌诈骗被拘之后,他的很多著名作品并不是其创作的消息便随之传开。《21世纪环球报道》的记者经过调查,终于证实了这些传言。
原来,署名张俊以、樊孝斌的《康熙王朝》的词作者其实是樊孝斌,张俊以只是“挂名作者”。而张俊以单独署名的《母亲》的词作者是词作家车行。《母亲》曲作者戚建波说,张俊以听过这首歌后表示出资给这首歌拍MTV,于是,他们就“按张俊以的惯例”给张署名
词作者。车行则表示,有些他与张联合署名或只署名张俊以的歌曲,词作者以后会变成车行。
张俊以出资包装歌曲但要署名词作者是“张俊以的惯例”,这样的合作方式“大家心知肚明”(报道中语),车行当然也很清楚;事实上,张俊以确实投资拍了MTV,词作者也被真正的作者“自愿”且“主动”地换成了张俊以。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转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但并没有规定“必须”订立书面合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则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结合张俊以署名的实际情况,笔者以为,张俊以与车行等人的“合作”应视为以“口头形式”订立了歌词著作权的转让合同。《母亲》在全国传唱多年,其为“张俊以作词”广为人知,而且直到张俊以“出事”前,车行一直未对此提出异议,也证明双方均认可并遵守了合同。既然双方没有约定合同有效的期限,也就意味着转让是永久性的,即张俊以永远拥有《母亲》歌词的著作权。张的这个民事权利与其是否涉嫌刑事犯罪没有关系。那么,车行凭什么单方面“收回”著作权呢?
“作者”和“著作权”是两个概念。“作者”是永恒不变的,“著作权”却是可以转让的。“枪手”卖文章就是转让“著作权”。
有人组织成立“工作室”,把别人创作的作品署上自己的名字发表,也是“著作权”转让。而上述种种“转让”,往往很少订立书面合同,但法律并不能漠视这种事实上的合同关系的存在。
如果有关报道属实,那只表明张俊以不是《母亲》等歌词的创作者,但并不意味着他不拥有“著作权”。且不说张俊以还只是涉嫌犯罪,即使他最终被判刑,其“著作权”也应该受到保护。在未与当事人张俊以协商,也未履行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双方的合同关系就没有变更或解除,即《母亲》等歌词的“著作权”应该仍然属于张俊以。
张俊以虽然只是拥有《母亲》等歌词的“著作权”,但他一直以“创作者”自居,享受着“词坛怪才”的美誉,确实欺骗了公众。就道德而论,笔者非常鄙视张俊以这种欺世盗名的行为,但从法律上讲,笔者坚决主张依法保护他的合法权利。(盛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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