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影片《理发师》因姜文与陈逸飞产生矛盾而被迫停机纠纷成为了媒体关注的热点,想想一个月前,《理发师》开机的热闹场面还历历在目,没想到一次炙手可热的合作竟成了一场唇枪舌剑的冷战。无独有偶,陈、姜冷战打响之前,导演吴天明也因解除电视连续剧《龙年档案》导演一职,而与制作方西影厂产生矛盾。后由有关方面出面调停方妥善解决。但诸如此类的纠纷在影视圈似乎已越来越多,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笔者以为,以上纠纷的产生,和影视制作缺乏法律意识和正常的运行机制有关。在今天的法制社会中,我们所从事的创作活动既要尊重艺术创作的规律,更应该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任何投资和合作行为都应在双方或多方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应的协议框架中进行。如果今天彼此谈得很投机,一拍脑袋,干!明日双方意见相悖,屁股一拍,走!毫无法律意识和诚信原则可言,这样的合作怎么可能成功呢?倒不妨是多点“先小人后君子”的做法,即使是感情再好,关系再铁,先坐下来把可能发生的事情作个约定,这样既避免了以后的口舌之争,又能有效地堵住各种各样漏洞。
其次,在艺术创作中,对艺术的见解,往往因人而异,很难分辨出子丑寅卯、孰对孰错。问题在于,在电影已经明确作为商品的今天,它不仅要包容创作者张扬个性的艺术行为,更要始终兼顾投资者期待合理回报的经济行为。因此,如何把这些行为有机和谐地糅合在一起,这就需要合作各方通过不断交流、沟通,求大同、存小异,达成共识。如果合作的各方置投资者的利益而不顾,依仗自己是大腕,拿大耍派,唯我独尊,那么一旦产生针尖对麦芒的矛盾,其结果不仅是伤了当事者的和气和感情,还必将造成难以挽回的经济损失,长此以往,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保证,谁还敢投资电影产业呢?
我们的影视从业人员都应该多一点法律意识和诚信原则。文/斯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