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好莱坞,解雇导演的事经常发生,这是业内的正常风景线,没什么好大惊小怪的。因为雇佣前双方签了合同,密密麻麻的小字,至少10页,多到上百页。双方把所有想到可能会出娄子的地方全都写进去,丑话全说到前头,等到出事再说那就晚了。详细合同的核心其实就一个:尽力保护知识产权。因为,人的才智是创造财富的根本。艺术产品也是钱。
谁来写这些细节?律师。好莱坞律师的活不是商务律师随便就能干的,因为娱乐法规
里许多条款很特别。从作为顾客的导演、演员、编剧得到的钱里抽百分比,因为律师知道从项目中可以挣大钱,抽百分比比按小时支付更合算。标准合同版本在美国书店里和网络上你能很轻易找到。不过,谁都明白,没有哪个中国导演会傻得拿着美国范本来跟制片方讨论。能得到活不容易,电影生产的数量极少,电视的机会也抢得要命,好多新导演宁愿少要钱,甚至不要钱,能先给机会就成。这在竞争激烈的美国也一样,但中国不同的是,给个合同就意思到了,你还当真啊?而到当真时候两国其实又一样了:电影看票房,电视看收视率。都是向钱看。你再艺术,再好,进不来钱,下次没人敢用你。
好莱坞一流电影导演玩的是先付钱后干活的游戏,假定请的是马丁·斯科塞斯,请他出马,制片方至少要掏600万美元,合同签了先付比方说30万。而一签合同,对电影导演来说,就有点像签下卖身契,因为一个电影的制作从前期到后期一般至少两年,导演两年的生命就得卖给这个电影,不能像演员可以套着拍其他戏,导演不能跳来跳去的。签下合同后,项目每走一步再付一些(这像是中国电视剧的正规付法)。中途解雇你,不让你拍了,按照合同会按照已经干了多长时间、或者干了多少活儿付钱,没得到钱就遭到解雇的案例几乎没有。
美国现在的独立导演、演员和编剧很狂,很多人自己想当制片人。但导演必须证明自己有能力制作有票房的玩意,你才能跟制作公司谈判,谈判内容包括你有多大控制权,拿多少薪水,能给再拍几个片子,能不能参加分成等等。在上百页的合同里,法律对导演的保护很强,导演在确认被选中之前是不会跟执行总裁讨论任何创作细节的。比方说,哪怕是导演写了张拿到活的感谢便条,其中有这么一句:“顺便提醒一句,不经我同意你不能用我那个画面构思。”假如执行总裁没有马上写个回条答复导演的这个提醒,今后如果不用这个导演或者画面构思被偷,导演就可能上法庭成功地告倒电影厂。电影导演和编剧可以使用版权法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方法很简单,给美国版权处递个申请表就成了。一旦递进去,谁再想用就可能吃官司,而构思难免撞车的,当说不清的时候,制片厂宁愿庭外和解花钱了事,也不愿意上法庭,因为那更花钱。
不过,大多电视导演没有这么横,因为电视制作的中心角色不是导演。好莱坞不但是美国电影工业的基地,也是美国电视工业基地。各大电视台电视剧制作总部都在好莱坞。中国观众眼下熟悉的《朋友》、《急诊室》、《白宫风云》等都在这里拍摄。
美国版权法的威力和合同法规给了创意人极大权力。你看电视片头出现“创意人”,这是美国电视工业生产中最核心的角色。创意人给每集电视基本思路。在电视制作中,创意人并不具体写脚本,不做导演,不参加表演,但是挣钱不说,还控制着这个节目。因为创意人拥有这部电视内容的版权。从技术上说,美国的版权法并不保护“构思”,只保护“构思表达的方式”,就是说,你的构思得呈现出来才作数。但是所有这类技术字眼,在美国这个最会矫情法律的国家意味着,创意人只需写出一个电视故事粗大纲就够了,任何人要是偷用了大纲故事或者角色,那就等着吃官司吧。而打官司实在太贵了,特别是在制作公司集中的纽约和加州,制作媒体会十分留意不要偷人家的构思。
美国电视创意人花最小力气,挣最大钱的经典例子是现在已经去世的吉恩-罗登贝瑞。这人是5种不同的《星际航行》的创意人。《星际航行》电视剧从上世纪60年代一直播演到现在。早期时候,你偶然能看到吉恩-罗登贝瑞导演或者编剧一集。一般来说,《星际航行》的编剧和导演都经常更换,但吉恩-罗登贝瑞有最终创造权,就算他没有干具体活,他依然拥有《星际航行》制作出来的内容。
不像中国电视总是做有限的20集,40集,不断重新构思,浪费创造者的思维能源,美国有助于创意人利益的电视播放广告收入,使电视台拼命找能够吸引观众不断制作下去的电视剧构思,不得不付大钱来留住创意人。比方说《白宫风云》,讲的是虚构出来的当前的总统故事,创意人是阿朗-索尔金,他眼下正在跟NBC谈判,把每集收购价格提到500万美元,是现在价格的一倍。当创意人有了讨价还价资本的时候,演员也会跟进。比如《急诊室的故事》(ER)和一群雅皮的轻喜剧《老友记》演员都正在要求涨钱,不然就离开剧组。
在美国影视业里,法律强有力地武装着从编剧、导演到创意构思,也统治着大众的眼球和钱潮。张辛欣(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