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主演王志文上月20日在电影《芬妮的微笑》上海首映式上,炮轰影片一事震惊演艺界,而其后他缺席北京首映式等种种行为,终于惹恼了投资方——辽宁某企业。3月10日,投资方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指责王志文缺乏职业道德:“多次发表损害投资方、发行方利益的言论,造成不良后果。”投资方称已责令其不要再发表这种言论,并作出书面承诺。否则将采取法律诉讼。然而,投资方的所谓“有必要公开事实真相”,和在新闻发布会上发给各大传媒的五点“态度”却有诸多让人费解处,到底是谁不遵守娱乐圈的游戏规则,利用《芬
妮的微笑》进行恶意炒作呢?
投资方发言为何前后矛盾?
此前投资方号称投资1500万元,可王志文上海炮轰事件发生之前,投资方某负责人曾约请记者宣传此片,并向记者透露,该片投资300万,投资方田秘书曾向记者说:“该片发行不成问题,仅海外发行已收回成本。公司是第一次投资电影,主要目的不是为了挣钱,对于我们目前最重要的是提高企业的知名度。”不晓得数字上怎么会出现这样的自相矛盾。昨日,成都日报的记者向投资方的季总求证此事,季总先是对传言300万的投资不置可否,随后说1500万的投资是中奥两方共同的投资额,此后本报记者又求证当时出席《芬》开机新闻发布会的记者,他们证实曾收到的宣传资料写着王浙滨从投资方处获300万拍片。
王志文真的需要如此炒作?
投资方在新闻发布会上指责王志文“不惜牺牲投资方、出品方、中奥两国艺术家的共同声誉和利益,以达到个人‘炒作’目的”。然而关于投资方要诉讼法律,王志文只表示:“我不回应他们说的,对于影片我要说的都说过了。”昨日王志文依然保持沉默,他的哥哥王志方很激动地透露:“直到昨天前,我们都不知道有个投资方是某集团。王志文与他们没有合同关系,他们凭什么起诉王志文?说王志文在个人炒作,其实一个房地产公司在这个时候突然跳出来告我们,究竟是谁在炒作?”他透露,王志文的合同是与王浙滨签的,合同第6条明确规定,出席首映,片方要提前30天通知,经协商得到王志文同意才履行,根本不存在违约之说。
对老板只能说好话?
此事中另一处令人费解的是,既然投资方要将王志文告上法庭,理由是违约加言论伤害,为何投资方不肯向传媒公布合同,明确指出王志文违了哪条约呢?既然王志文的合同是与王浙滨签的,何以投资方对追究违约责任乐此不疲?有一点值得人们思索,演员是否拿了老板的钱,对于自己参与创作的艺术作品就不能发表自己的言论,演艺合同是否应注明,演员对作品只能说好话呢?本报记者郭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