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以为王志文批评影片《芬妮的微笑》这件事已经过去了,前天看报,才知道投资方仍然不依不饶,已经向北京的媒体宣布,有可能对王志文“采取包括法律诉讼在内的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这件事的关键之处在于,王志文对影片《芬妮的微笑》的批评,被认为是“有损影片声誉的言论”,他的言论被认为“给影片发行工作造成误导,严重损害了投资方的利益”
,且“违反了投资方与其的合同约定”。
王志文与投资方签了怎样的合同,现在我们仍不得而知,据报道,投资方拒绝向记者透露有关细节。不过,我很想知道,在现代社会,是不是有这样的合同,可以约束一个人的思想和言论自由?它的合法性是不是值得怀疑?一个演员和投资方签的合同,充其量是个劳动合同,它所约束的只是双方在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行为,并不包括劳动者对劳动成果的个人评价。有人认为,王志文说了对《芬妮的微笑》不利的话,就是违反了合同,甚至认为这是“缺乏职业道德的行为”,我想,这是把事情搞混淆了。
《芬妮的微笑》票房业绩不佳,投资方认为,这和王志文“发表对影片不利的言论”是有关系的。面对巨额投资无法收回的事实,投资方做如是想,不是不可理解的,但这种想法是不是想到了点子上又另当别论。我没有看过影片,不能随便置喙,但我不相信一个人的批评可以从根本上影响一部影片的票房。为什么不检讨一下,看看编剧、导演是不是也有问题呢?如果一部影片拍得很有特点,能够吸引观众的眼球,个别人的意见是不能阻止观众进电影院的。
王志文有权发表他对影片的看法,尽管这部影片是他参加拍摄的。与其用美丽的谎言把观众骗进影院,不如在观众进入影院之前对他们说实话。中国电影要创建自己的品牌,诚信作为重要的商业道德之一,不是可有可无的。所以说,能不能让人说实话,是对中国电影诚信原则的严峻考验。有些好心人总是担心批评意见多了会影响中国电影的声誉,其实,这种担心是多余的,批评只能使中国电影更健壮,更富有生命力,而不是相反。现在的情况,不是批评太多了,而是无原则的吹捧太多了,许多不负责任的吹捧不仅败坏了中国电影的声誉,也败坏了电影批评的声誉,使得电影和批评都丧失了观众的信任,这比什么都令人感到担忧。王志文的这番举动,在我看来,是在一潭死水中扔下了一块石头。解玺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