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第一眼看到“最新《壹周刊》列出章子怡5大罪状”的消息,竟然一愣:因刊登裸照而被停掉的周刊复出了吗?再一想觉得不对:此周刊非彼周刊也,这是《壹周刊》,那是《东周刊》。
《壹周刊》是什么样的“刊”,本人不知,只能就所刊之文谈事;章子怡以及文中所提到的梁朝伟是什么“级”的腕儿,本人也不甚了了,只看过他们主演的个把片子,不是追
星族,也只能就文章所写妄加点评。
且看章子怡有哪“五大罪状”,并略加点评。
第一大罪状是“暖气侍候”,具体是说章子怡在车里开着暖气,到开始拍摄时才下车,而“影帝梁朝伟”却能忍受刺骨寒风。其逻辑推理是:“影帝”都不要暖气,你章子怡凭什么要用暖气的。不要说章子怡还只是个瘦弱女子,不能与男子大汉一较身板,就是一般人在气温“突然转冷跌至10度”的情况下,也可以去暖和一下,只要没有影响正常拍摄,又能算什么过错呢?
第二大罪状是“要求清场”,就是因为不满现场有记者采访,章子怡“竟借辞出入不便”,要求剧组人员清场。应该明白,这是拍摄现场,不是记者见面会,记者凭什么在演员的工作场所随意出入?这能不影响到拍摄吗?如果清场有利于演员酝酿感情,有利于电影拍摄,那又怎能说是错的呢?还说章子怡耍大牌呢,不让采访就说成是一大罪状,这到底是谁在耍“牛气”?
第三大罪状是“不满住房”,即章子怡和梁朝伟同住澳门一家五星级酒店,但当她知道伟仔获安排入住比她更豪华的总统套房时,即时不爽,马上要求换房。梁朝伟为什么要搞特殊呢?在拍摄现场只有演员,而没有“影帝”的特权。梁朝伟“忍受刺骨寒风”是正常,而章子怡“暖气侍候”是罪状;这次,梁朝伟搞特殊就不是罪状了,而章子怡要求平等却又是罪状了。
第四大罪状是“嫌进度慢”,就是章子怡在《2046》演著名交际花,并与梁朝伟有一段情。由于每次开工,弄头发和化妆时间最少6小时,拍摄时间只剩一半,以至她经常埋怨等的时间多过拍戏。想多拍戏也叫罪状?把时间耗费在等待上是不是有点可惜,希望把时间充分利用起来,这无论如何不能说是错误的呀?不知道这又与梁朝伟哪点冲突了?
第五大罪状是“不跟梁朝伟沟通”,即饰演交际花的章子怡在片中,跟伟仔卿卿我我,但戏外却各就各位,等工作人员打灯时也没聊两句,甚至连望对方一眼都不想。如果说以上的罪状只是“严于责人”的结果,是虚张声势的话,那么,这个罪状的列举就显得很无聊了。这大概是某些娱记们想搜寻一些他们的花边新闻而不得,在失望之际而“欲加之罪”。沟通是两个人的事情,假如算是章子怡的一大罪状的话,哪不同时也是梁朝伟的罪状吗?怎么就绝口不提了呢?
把“五条罪状”放一起看,笨拙如我者也能看出点头绪来。原来对章子怡的数落都是以梁朝伟作为参照物的,也就是以梁朝伟作为一种标尺来量章子怡,凡是不符合这个标尺的就是罪状。要是这么列举的话,我以为章子怡的罪状还不止这些,不知道严于责人的媒体怎么突然宽容起来了,要是列出“十大罪状”可更能轰动啊!
章子怡就是章子怡,她不是梁朝伟,也不是梁朝伟的影子,何必要强求一样呢?他们不只是性别不同,其性格、风格、年龄、阅历等都是各各不同,岂能以别人作为标准来要求呢?难道谁跟谁必须一样?否则就是罪过?真是荒唐逻辑!可奇怪的是,当章子怡要求住房标准一样时,竟又成了一个罪状。看来这标准最终是在娱记的嘴上、手中,想给谁戴上手到擒来。
媒体是社会公器,记者是时代见证,他们体现一种责任和良心。可现在有一些娱乐媒体和娱乐记者,在报道影视明星时,要么吹喇叭,把芝麻大的成绩说成绿豆大甚至更大;要么往隐私上说,甚至把多少年前的那点阴私都能给抖个底朝天;要么加以贬损,把本来的正常事情,在媒体上进行变味报道。凡此种种,都是虚张声势,故弄玄虚,混淆视听,误导大众。如果长此以往,结果恐怕也会像《东周刊》那样,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孙正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