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腐败,我们头脑中总是浮现出成克杰、胡长清之类贪官的嘴脸,以为只有象他们那样位高权重的人物,才够得上“腐败” 的资格。而一直以来绯闻弥漫的文艺界以及娱乐圈,好象并没有“腐败”在那里生根发芽。然而意想不到的是,腐败竟然有着如此强的渗透能力,任何地方、任何领域,只要离开了有效的监督管理,腐败照样毫不客气地渗透进来。
新华社消息,曾多次执导国家级大型文艺晚会、七次参与执导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
晚会并四次出任总导演,全国电视文艺最高奖——“星光奖”惟一连续六年的一等奖获得者、两次“最佳导演奖”获得者,原中央电视台文艺节目中心副主任兼文艺部主任赵安,12月12日以受贿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
一个大家都没有说却都明白的道理,腐败也是讲究“资格”的。普通老百姓,无权无势,自然够不上腐败的资格,人家当然也不会无缘无故给你送车送钱。只有当你手中握有巨大的权力,而这个权力与送钱行贿者的“前途”或“钱途”有着唇齿相依的关系,才算具备了腐败的资格。那么,赵安手中最大的权力是什么呢?
媒体在西方国家被称作“第四权力”:不但社会的三大支柱权力——立法、行政、司法都受它的牵制,而且它对大众也有强大的影响力。它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大众对事物的态度,引导他们的消费需求与意识,甚至能改变他们的价值观念与生活方式。虽然“第四权力” 说目前在我国新闻界仍然存在争议,但不可否认的是,媒体作为舆论公器,具有公权机关的某些特质,而且它还有着一个诸多公权机关所没有的权力———监督报道权。既然是权力,就拥有与生俱来的扩张本性。因此,英国阿克顿勋爵那句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广为流传,并成为经典名言。
当然,媒体所拥有的并不是对社会公共事务直接进行管理的“硬权力”,但因其稀缺性和对社会的影响力,仍然可能使其手中的“软权力”吸引社会“购买”。一旦在媒体中形成一个奇特的“权力卖场”,那么腐败就应运而生。社会上的腐败现象可以归结为以权谋私,而新闻界的腐败所利用的“权”则是“第四权力”。 一些新闻单位,要么以稿谋私,要么以“牌子”谋私,即打着 “金字招牌”去为小单位“创收”。稿子也好,牌子也罢,都可以借它产生公众效应和社会影响。由此看来,新闻腐败的特点是以公众效应谋私,也就是以社会影响谋私。赵安“受贿案”只是冰山一角,其实类似的问题不仅仅发生在电视台,其它媒体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比如《广州日报》前社长黎元江,山西繁峙矿难中采访的若干记者等。
谁受损失了呢?是新闻单位的权威和形象。新闻单位的权威和形象是无形的财富,这一财富归谁所有?不是社长或台长的,也不是总编辑或记者的。作为人民群众的喉舌,媒体这一无形的财富其实是属于国家的,属于党的。套用一句经济术语,这也是“国有资产”。就像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流失一样,现在国家新闻单位的宝贵的“国有资产”也在不断地腐蚀,不断地转化为某些个人口袋里财富。所不同的是,国企的“国有资产”流失净了,企业随着就垮了;而新闻单位的“国有资产”流失净了,也就是媒体的形象彻底坏了,它还要天天发稿,还要天天播放。也就是说,它还要继续产生负面的社会影响和公众效应,危害之深远,并非一般腐败所能及啊!
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媒体作为“第四权力”,当然也不能缺乏监督。否则,绝对的“第四权力”将导致绝对的腐败!(网友:毛天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