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界的案情焦点人物最近层出不穷。从王纳文异军突起,到“芬妮案”余音袅袅的王志文,中间夹着冯骥受贿,现在又添上周杰伦解约,这其中还不算像傅彪这样被媒体骚扰得在医院住不下去的事情。
每逢娱乐圈上演公婆都有理的鸡吵鹅斗,我便觉得我国的司法系统似乎应该专门确立一套“公众人物案件审查机制”,就像“非典”之后初步确立的公共卫生安全机制一样。
这个机制也包括了对媒体具有法律效应的“报道限制权”。理由很简单:公众人物,尤其是为普通大众平素喜闻乐道的演艺圈人士、主持人和体育明星,其言行无论正面还是反面,都具备极强的“传染性”。尤其是青少年,明星的言行不但对他们具有感召性,有时也带有心理暗示的作用。
根据我国目前媒体竞争相对激烈的情况,不少媒体往往在一些涉及演艺名人的纠纷和案情还没得出准确结论的情况下,便匆忙推出具有时效性、但准确性却极可疑的报道。表面上看是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实际上却不但混淆了视听,对当事人构成了伤害,从长远的角度看也给该媒体的声誉带来了负面因素,有的甚至会扯进不必要的官司,还会给员工以后的采访工作形成困难。这一点,作为一个曾经的老记者和老编辑,我认为许多刚入行的年轻采编人员,是很难一下子意识到的。而一旦他们所在媒体的领导再对此有所忽略,害人害己的麻烦可就来了。成立一个带有部分新闻约束力的机制,可以预先为冲突各方降低利益受损害的程度。比如王纳文一案,无论结果怎样,在那英产子这段日子曝出此事,动机不管是否可疑,出发点起码不算厚道吧。媒体为了抢消息,忘了那英作为一个孕妇的感受,如果有一个现成的相关机制,从头一条消息发现了问题,马上建议各媒体在产妇生产期间暂缓炒作,新闻大战中所引发的不人道至少可以部分降低。
还有就是,演艺界明星和体育明星素质不高是全球通行的情况,你总不能因为他们素质不高,就彻底禁止青少年关注他们吧。事实上这也做不到。但报道上怎么采取一个比例,是不是要彻底放弃媒体和作者引导读者的责任,这些都需要严肃对待。毕竟人世间的事,至少一半以上,不是全能用“男盗女娼”来概括的,何妨在维护读者新闻知情权的前提下,稍微让我们觉得干净一点呢。徐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