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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戏曲音乐历史原因官司四起

http://ent.sina.com.cn 2005年12月15日14:56 新民晚报

  不久前,已故作曲家许如辉的家人将扬子江音像有限公司和上海沪剧院一位作曲家告上法庭,认为扬子江音像公司总经销的《沪剧·杨飞飞沪剧流派演唱会》VCD收录了“许如辉作曲的作品”“侵犯了许如辉的著作权”。杨飞飞为此感到十分生气和郁闷,因为该案涉及的唱段都是沪剧杨派艺术的代表作,杨飞飞认为这些代表了其艺术成就的唱腔都是她自己创作的……

  戏曲音乐 官司四起

  近年来,由戏曲音乐著作权引发的官司不少,比如:上海静安越剧团作曲贺孝忠告3家音像公司以及静安越剧团的著作权官司、豫剧《朝阳沟》中6段经典唱段引发的著作权官司、已故评剧表演艺术家新凤霞则被其琴师之子指责侵权……这一连串的著作权官司证明如今戏曲界的版权意识正在加强。不过由于戏曲音乐创作的特殊性,使得一些著作权的认定变得十分复杂。

  流派唱腔 自创为主

  解放前的戏曲作品基本上没有“作曲”这一行,取而代之的是“安腔”——根据剧情的需要安上不同的板式或曲牌等,再由演员和琴师根据剧情和演员的个人特色加以变化演绎。解放后,音乐工作者进入戏曲院团参与创作后,戏曲才有了“作曲”这一行。

  上海戏曲音乐学会副会长连波认为,根据当时参与的程度可以分为作曲、编曲、整理和记谱4种不同情况。连波表示,老一辈表演艺术家特别是流派创始人基本上在新音乐工作者参与创作前就形成了自己的流派特色,因此他们当年作品中的唱腔一般都是自己创作的,而“作曲”在这些作品中往往只是负责创作气氛音乐、过门衔接等。流派创始人之后的第二、第三代演员在唱腔上的创作能力渐渐弱化,直到现在演员几乎不在唱腔的创作上起什么作用。

  证据不足 难以认定

  由于上述情况,要具体地认定某个作品的“主人”显然是一件更复杂的事,一个戏曲作品完全可能是由演员、琴师、作曲等多方参与创作。据称,在这类官司中最常见的证据是“节目单”和“曲谱”,然而一些老艺术家和圈内人士认为,当年人们尚无版权意识,所以在节目单上署名“作曲”的未必真是全剧的作曲,可能是只创作了一些气氛音乐和过门,或参与了部分创作;而另一方面,琴师虽然没有“作曲”的名分,却往往在演员的唱腔创作上起过一定的作用。而“曲谱”更难作为证据,因为老一辈表演艺术家虽然有创作才能却大多不识谱,所以请作曲或琴师记谱也是很正常的事,在一些戏曲唱腔的出版物上也常见“某某演唱,某某记谱”的标识方法。

  历史原因 情况复杂

  上海新闻出版局版权管理处的武处长告诉记者,近年来戏曲作品的著作权官司的确不少,但由于官司涉及的作品大都是几十年前创作的,年代久远加上当时人们版权意识不强,现在要认定这些事实有一定的困难,要具体确定某个人在创作中起到的作用则更加困难了。武处长同时也承认,由于历史的原因,一些“物证”未必能正确反映当年作品创作的情形,情况往往“很复杂”。

  整理家当 解决归属

  如果说现在一些官司还可以找到当年的当事人作为证人的话,那么随着时间的推移,证人势必会越来越少,若干年后可能一切只能靠物证来判定了。因此,这一连串的著作权官司也给各方提了个醒:趁着现在还能找到一些对当时情况比较了解的人证,拥有著作权的戏曲院团或个人不妨对自己的“家当”进行一番整理,对于有可能产生异议的作品尽早解决其著作权方面的归属,省得将来“追悔莫及”。

  本报记者 王剑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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