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其生(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明星们的‘隐私’屡屡被曝光,他们除了深感受伤、表示愤怒和谴责之外,罕有将媒体告上法庭的……实践中要想胜诉还是比较难的。”
娱乐新闻有着其生存的环境与市场,世界各国的法律都没有对其禁止,因此,娱乐
新闻只要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都是合法的。
在我国,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实际上属于间接保护,即不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隐私权从属于名誉权。所以,当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不能以侵犯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因诉诸法院,请求法律保护与救济,而只能以其他诉因提起诉讼。对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名誉损害的,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方能追究民事责任。名誉权是否被侵害,成为隐私权是否被侵害的前提条件。
明星虽然是公众人物,但他们依旧享有自己的隐私和名誉不受侵犯的权利。不过,相对而言,其权利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对媒体行使正当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与理解。
在言论表述和新闻出版自由与名誉权、隐私权等的矛盾冲突中,一般主张对于公众人物尤其是政治公众人物的舆论监督和批评适当从严,而对于普通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保护适当从严。这是因为此种安排不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之需要,而且也具有平衡的利益基础。
如果不是出于社会政治及公共利益的需要,不是出于满足必要的知情权的需要而公开他人隐私,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为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为目的,公开披露公众人物的隐私,不构成新闻侵权。
明星们的“隐私”屡屡被曝光,他们除了深感受伤、表示愤怒和谴责之外,罕有将媒体告上法庭的,由于原告需要证明被告在发表的信息除了确有不实之词,还要证明被告怀有实际恶意才可能胜诉,实践中要想胜诉还是比较难的。
娱乐新闻很多时候行走在法律与道德的边缘,是否应受法律的调整,本身就是一个模糊的问题。我认为,关键在于“隐私权保护的限度”和“新闻报道自由”之间的冲突和协调。
(实习生 陈 鹏/采访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