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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隽:尔冬升惹的官非

http://ent.sina.com.cn 2006年06月15日10:03 南方都市报

  尔冬升导演有一宗陈年官司,近日开审。

  事缘尔冬升与星皓公司签了一份协议,约定于2001年至2002年两年内会替星皓制作6至8部电影、以及执导2部电影,酬金共540万港元。但直至2002年中,尔只制作了3部电影;同时,星皓指尔冬升提出改编开拍古龙小说《三少爷的剑》,当时尔冬升自称已向古龙之子以14万元取得开拍电影的版权,后来却得知原来尔冬升取得的版权其实并不能转售,遂指控
尔不当地将版权售予星皓,共索偿620万元。

  这宗官司的起因其实始自尔冬升问星皓追讨欠薪60万元,然后遭对方反咬一口。

  本人去年也曾面对过类似的官非,与某公司签署了两年拍三部片的协议,收取订金之后,最终戏开不成,却遭对方指控违约,要强逼退回订金。此事闹上法院,本人详列有关证据之后,最后被判胜诉。为什么呢?因为本人有足够证据,戏拍不成,责任在对方!

  尔冬升与星皓的官司比较复杂,应分两件事来分析。第一件,是尔冬升控告星皓欠薪;第二件,则围绕有《三少爷的剑》一片的电影版权。

  尔冬升与星皓签了一份两年拍6至8部片,同时可能执导两部片的协议,价值共540万。除开尔冬升如果做导演的片酬不算,监制8部片收到540万,即平均每部片监制费为六七十万不到,十分合理。全盛时期,港产片监制的薪酬都在50万到100万之间。两年6至8部片,若一间公司有心在影圈大展拳脚,数量亦不算多。这份协议并无不寻常之处。

  但能否都开拍6至8部片,有时却并非由监制决定,而必须得到投资方的大力支持才行。因为每一部片都一定有每部片的市场考虑及成本预算,监制的工作是在选角、创作及推广宣传方面把关,却没有能力决定是否“放水”(即投资)。

  诚如替尔冬升辩护的资深大律师李柱铭所解释:“尔冬升一直有向王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供开拍不下十套不同电影的意念,有些获王接纳,但最终却因不同原因而拍不成。”

  站在监制立场而言,提供意念,即已履行监制的工作,开拍不成,是老板的责任。既有协议在先,当然有权追讨欠薪!至于《三少爷的剑》的版权问题,明天再论。文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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