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音娱乐 新浪首页 > 影音娱乐 > 自由评论 > 尹亮专栏专题 >正文

尹亮:音乐“著作权”,行业新焦点?

http://ent.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10:25 新浪娱乐

  日前获悉,国际五大音乐版权公司中的三大音乐版权公司:华纳音乐版权、SONY音乐版权、BMG音乐版权,已联手向国内30多家网站、SP运营商发出律师函,以法律手段状告这些网站、SP违法使用其公司所有、代理词曲作品的侵权行为。这是国际音乐版权公司2004年后陆续进驻内地以来,最大的一次联手维权行动,“音乐著作权”保护的问题被提上了桌面。

  8月1日,百代音乐版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与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在北京联
合主办“网络音乐版权市场研讨会”,百代音乐版权全球总裁Roger Faxon亲自出马,邀请了国务院相关领导部门、各级法院、各大门户网站、SP及各唱片公司等众多相关企业代表出席了会议。会上深入讨论了音乐在互联网、SP等新领域的应用,以及市场需要新的网络版权保护和著作权授权机制等问题。同时,百代音乐版权还开通了版权搜索引擎,以便于各SP及用户通过网络查询词曲版权信息。

  海外五大音乐版权公司中的四家不约而同地选择法律手段和积极探讨的形式,强调音乐著作权保护中存在的漏洞,并揭示当前国内在网络、SP等新领域大面积侵犯音乐著作权的事实,面积之大、数量之多,令人震惊。

  这势必会引起业内关于音乐著作权保护的新一轮讨论,而且,这可能将是一场漫长的战争,关系到音乐行业整体结构建设,长远来看甚至还关系到音乐行业发展的进程等问题。不过,从事件本身来看,反映了当前音乐行业基础建设的不足,对比国外著作权保护现状,甚至可以探究到目前国内音乐行业落后的病根。

  “著作权”权利之争

  随着网络、无线的飞速发展,音乐行业的生态也在发生着巨变,卡带、CD等实体音乐消费品从主体商品变成商业附属品,数字音乐消费蔚然成风。新的传播载体的诞生及飞速发展给音乐行业带来了巨大的盈利点,音乐制作公司、音乐著作权人也迎来了新的生机。

  根据国际唱片业协会2005年数字音乐的报告,2004年全球在线音乐的销售收入达到3亿美元,是2002年的10倍,据传媒和研究机构预测,在未来的五年全球数字音乐销售将占到全球音乐销售的10%-25%。

  但是,新利益的到来也意味着纠纷的到来,近几年来,关于网络下载、非法侵权等纠纷事件不断发生,其中最受人关注的当属唱片公司联合状告国内搜索引擎霸主“百度”一案,随着唱片公司的胜诉,一场浩浩荡荡的“音乐

维权运动”也宣告打响。

  以上四家国际版权公司的动作又是“音乐维权运动”中又一个大浪,这次它们强调的是“著作权”,因为版权公司经营的就是“著作权”,而维权的焦点则是两个字“权、利”。

  状告“百度”一案中主体是唱片公司,而此次打响“著作权”维权战役的是华纳、百代、SONY、BMG四家国际音乐版权公司。唱片公司与版权公司有什么区别?简单的说,唱片公司是以制作、发行音乐产品为主体业务,而版权公司是以代理经营创作者词曲著作权为主体业务。

  据了解,网络、SP上线一首音乐作品需要处理两部分的版权:录音制作、词曲著作。录音制作版权部分一般在唱片公司,而由版权公司代理的词曲著作部分在所属版权公司。

  “前几年,在中国内地,大部分网络、SP基本是无视唱片公司和版权公司的存在的,侵权无处不在,这几年好点了,但重心还是放在了唱片公司身上,主动向版权公司取得合法授权的运营商少之又少。” 百代音乐版权亚太区董事总经理吴加爱女士无奈地说道。

  “以前说授权渠道麻烦一些,因为我们在内地还没有成立专门的公司,但现在我们已经在他们眼皮底下了,还这样就过分了,某种角度说是无视著作权和法律的存在!”华纳音乐版权中国区创意总监吴炜沉重地表示。

  很显然,百代版权吴加爱女士的无奈和华纳版权总监吴炜的沉重都是因为著作“权利”没得到重视和尊重。但这种不尊重到了什么程度,又是什么原因呢?

  吴炜说:“我们联手告的大部分网站、SP是故意不处理词曲版权的,甚至连录音部分的版权也不处理。”他还谈到目前存在的一个普遍现象:“很多网站、SP在明知唱片公司没有词曲授权权利的时候,还同意唱片公司代为处理词曲授权,结果是唱片公司把钱拿走了,在我们跟这些侵权单位沟通的时候,他们会以把词曲授权费用支付给了唱片公司来推脱责任。”

  而吴加爱在谈到词曲著作权授权现状时也是同样苦恼:“有些人明知是你的,但不来找你,投机心理很严重,虽然现在很多正规的上市公司都有这个意识了,但半数以上还是有意识却不行动。”

  而对于此次联手SONY、BMG三家版权公司的控告行为,吴炜解释道:“我们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诉诸于法律的,一方面是要强调音乐著作的权利,另外还要强调我们代理或拥有的词曲著作权,唱片公司是无权代理我们处理授权的。”据了解,此次他们将没有解决词曲著作授权的,有盈利行为的网站、SP,都视为非法、侵权的行为进行法律诉讼,其中更是包括去年底刚成立的几家比较大的公司(A8、巨鲸等)。

  国际版权公司,行动在中国

  据了解,自2004年底国内政策允许外商独资成立版权代理机构后,百代、华纳等音乐版权公司先后在内地成立公司或办事处,由于其具有悠久的历史以及丰富的版权积累,加上国内近几年有了网络、无线等数字音乐消费渠道后,音乐消费能力大增,同时也意味着巨大的商业机会的来临。

  百代音乐版权全球总裁Roger Faxon是第一次来到中国内地,说到此行的目的,他毫不掩饰对中国市场的期望:“中国是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发展非常迅速,未来中国毫无疑问将是音乐消费的大国。”而面对目前比较混乱的局面,百代音乐版权也作出了积极的工作:建立版权搜索引擎,以便于各SP及用户通过网络查询词曲版权信息。

  对于百代音乐版权建立搜索引擎的动作,华纳版权总监吴炜也表示了极大的认可:“我们版权公司跟使用人的合作并不是单纯的去收费、开个合约,而是站在服务的角度,帮作者解决权利、利益的同时,也帮助使用者妥善的处理授权事宜。其实那些网站和SP只要发一个歌单过来,我们就会把版权信息反馈给他们,这个过程并不复杂,我们现在还会定时给合作对象提供‘新歌快报’呢!”可见,百代版权、华纳版权的态度似乎已经具备足够的诚恳,并且以服务者的姿态自居。

  此外,国际版权公司也从没停止他们的“布道”,几大国际版权公司近几年都会定期召开版权工作会议,邀请相关部门企业参加。他们还利用任何可以利用的机会进行宣传,比如吴炜,他作为华纳音乐版权中国区的创意总监,看到版权公司的概念和模式尚未被认识,权利得不到尊重,于是从幕后走到台前,以华纳版权旗下创作人“代言人”的身份发表了第一张个人专辑《吴炜最爱》,其中作品全部来自华纳版权旗下最新的创作人。他表示,出这张专辑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自己在台前风光,而是为了告诉内地的音乐创作者们,由于有版权公司的存在,他的著作权能得到更好的经营和保障。

  而版权公司除了经营所代理的词曲作品外,另外一项是培养作品的来源——创作者。目前几大国际版权公司陆续有了动作。吴加爱在采访中谈到这个问题时,显得比较谨慎:“我们百代音乐版权近期主要还是以已有版权的经营为主,陆续会代理内地一些创作人的著作权,短期内可能不会考虑签太多内地作者。”

  而在这项工作中动作最大的则是华纳音乐版权,在内地成立公司后,他们陆续签下了郭亮、梁芒、陈彤、刁寒等一批知名创作人,同时也签了詹航、王远等一批曝光率不是很高的年轻创作人,为此,华纳音乐版权还与内地唱片公司、网络运营商等进行了密切的合作,由他们提供版权支持唱片公司推出吴炜、刁寒、红蓝铅笔等一批歌手的唱片。对于这项工作,吴炜看得十分重,他强调:“创作人是版权公司最重要的资源,版权公司不是培养明星的公司,是长久经营,而且有责任为内地原创音乐做一些事情,很多年轻有才华的创作人在这个崇拜权威、名气的圈子里得不到机会,作品发表不了,我们就是要努力把这些优秀的作品推出来。”同时,他也谈到了自己在北京音乐圈摸爬滚打10多年的辛酸经历,他觉得培养创作人既是版权公司的经营方式和责任,更是自己的一个愿望。

  版权公司与音著协的关系

  在国际版权公司进驻之前,内地也有少数规模不大的版权公司,部分唱片公司也会代理音乐著作权。但这些公司代理的作品在内地庞大的词曲作品库里基本是沧海一粟,大部分创作人都是以加入官方著作权管理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管理协会”(音著协),由音著协代为管理著作权事宜。

  “现在做原创远比做翻唱难,原创专辑投入大,工作量大,效果还不一定好,而做翻唱就挑几首红歌,向音著协交几百块钱就可以了,投入小,销量还好。”某知名唱片公司制作部总监无奈地表示。而在广东地区,生意人大量生产翻唱“发烧唱片”就是这种观念的实践军团。

  仅以上问题的出现明显可见音著协作为管理组织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对此,吴炜认为,音著协是官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主要对音乐作品的录制权、表演权、广播权进行管理;而版权公司是代理经营著作权的专业公司,包括商业开发,为著作权人创造更多利益的同时进行权利维护,这是音著协和版权公司性质的不同点。“光有管理组织是不行的,还要有经验丰富的专业经营公司,种种问题的出现,就是因为缺少这个环节,不专业,基础建设不好造成的。”

  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规范了词曲作者有网络传播权,任何未经著作人许可,使用著作人的作品皆为侵权行为,《著作权法》的保护中,也把词曲版权和录音版权作了区分,唱片公司所拥有的版权中,除非特殊约定,词曲版权并不包括在内。目前,国际上已经形成唱片公司和版权公司分别独立运做的惯例,版权保护也各有侧重,前者重点是录音版权,而后者则是词曲著作权。

  据了解,在国外,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必须由权利人组织形成董事、监事,会员除了词曲作者外,还有音乐版权公司(大部分词曲作者都是将著作权交给版权公司代理或者卖断,版权公司拥有著作权权利,也是著作权权利人),任何一个会员在全球只能加入一个协会。而协会拥有的权利每个国家都有区别,欧美地区市场大,制度成熟,大部分著作权利会交给协会处理。但在台湾、香港等东南亚地区,协会只有公开播放、公开演出等方面收费的权利,在经营和维护部分保留著作权中最重要的复制权在版权公司,作者授权给版权公司进行词曲经纪代理,版权公司就具备了帮作者收费、授权的职能。收费的标准是由作者、版权公司选举出的董事做决定,而不是协会做决定。

  吴炜再次强调说:“国内音著协跟海外音乐著作管理协会不同的地方是没有版权公司的存在(去年,国际五大版权公司都已经退出音著协),都是作者作为董事、监事。这样容易产生矛盾,有些作者权利卖断给版权公司,但个人又是音著协的会员,在授权过程中容易产生重复授权;音著协的收费标准,对拥有版权的公司和作者都没办法参与,透明化不够。”

  可见,从某种意义上讲,版权公司是通过经营词曲著作权来赚钱的,但同时,版权公司标准化的专业经营方式也对市场管理进行了很好的疏理和补充,著作权人的权益通过透明的合约和利益分配方式能得到相对公平的保障,著作权也能得到相对专业的保护。

  链接:著作权知识

  什么是著作权:著作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作品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各项权利,主要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的产生: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是否登记,其著作权均自创作完成之日产生。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其著作权自在中国境内出版之日起受中国法律保护。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影行天下收藏此页 多种方式看新闻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影音娱乐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62647003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