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以来,持续不断的唱片公司权利人向卡拉OK经营场所进行版权维权的事件,将卡拉OK经营行业使用音乐和音乐电视作品应缴付版权费一次次推向台前。
●2003年12月,香港华纳唱片有限公司以擅自使用郭富城3首MTV歌曲为由,将北京唐人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诉上法庭。原告要求赔偿30万元,法院最终判决3首MTV共赔偿2.3万元。
●2004年3月,环球唱片公司、华纳唱片公司、中国唱片总公司等49家中外唱片公司委托北京两家律师事务所与全国几十家律师事务所合作,授权他们与当地卡拉OK经营者进行诉前谈判,要求他们停止擅自使用中外权利人的MTV和卡拉OK作品的侵权行为,并支付赔偿金。
●2005年9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正东唱片公司与乐迪熊音乐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乐迪熊音乐娱乐有限公司由于擅自使用卡拉OK作品,向正东唱片公司给予每首歌曲5000元的赔偿。
●2004年12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该条例于2005年3月1日实施。
●2005年12月23日,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13年后,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至此根据《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代表音乐和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人的权益,依法向卡拉OK经营行业收取版权使用费正式进入实施阶段。
早报记者吴晓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