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欣桐在演唱会后台被偷拍引发香港演艺圈人士集体声讨。28日下午,香港演艺人协会和香港无线电视台组织了演艺界大型声讨会,成龙(blog)、张学友、刘德华等诸多名人明星纷纷出席。
所谓“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庞大的明星团体共同声讨狗仔队偷拍的团聚,看上去很有力量,至少声势浩大。此时的狗仔队无疑成了众矢之的。那么,娱乐报道的道德底线
究竟在哪里呢?是偷拍无罪,还是罪大恶极?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探讨。
1、有些“偷拍”是必要的,娱乐圈的假恶丑必须揭露。
和报道社会新闻中的一些不良现象一样,娱乐报道也需要“偷拍”才可以找到事情的真相,才可能还原明星的真实。
目前,无论是在香港还是在内地娱乐圈,明星背后的假恶丑都是确实存在的。特别是一些明星成名以后,他们极力掩盖曾经的假恶丑,比如像明星被包养、某女性和某主持人之间的性丑闻、某演员和某导演的钱色交易等等。诸如此类娱乐圈的假恶丑一定要被揭露,只有这样,娱乐事业才能健康发展。
2、有些“偷拍”其实就是一种宣传噱头、是经过精心策划的。
香港一些有影响力的影视巨头比谁都懂得商业运作,对于旗下艺人的宣传炒作也是搞尽噱头,于是,很多所谓的明星被“偷拍”都是他们精心包装、策划的产物。唯一目的只是为了宣传艺人,大做眼球经济。像我们通常看到的某某明星在大街上亲吻、在机场牵手等等此类“偷拍”均归属宣传需要。
3、有些“偷拍”是不道德的。
有些针对明星的“偷拍”是不值得提倡的,也是不道德的。比如像明星在后台换衣服之类。这样的“偷拍”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满足了部分心理不健康人士的心理需求。但对明星来说,这样的“偷拍”很不道德。而且,没有任何新闻意义。
4、隐私权不是明星被“偷拍”的挡箭牌。
其实,一说到“狗仔队”,很多人就认为是娱乐记者,这是一个误区。可以这么说,在中国内地,还没有一个娱乐记者能称得上“狗仔”。大多数的娱乐记者日复一日的出席各种新闻发布会,中规中矩地报道明星的光辉形象。而在香港,“狗仔队”则像一群苍蝇一样,专门叮咬当红名人明星,特别是私生活龌龊的名人明星对那是相当深恶痛绝。这次偷拍事件,狗仔队给了明星们举起正义之旗的机会,他们声称“偷拍会带坏小孩子”。
听说,很多明星呼吁立法保护艺人的隐私。我看还是算了吧。都保护起来了,明星们出镜率、见报率也就锐减了。没有新闻的明星那就不是明星。没成名之前,很多艺人争着抢着报告隐私,成名之后就想一盖了之,什么好事儿都让明星占了,咱老百姓还娱乐什么啊?
娱乐为人民服务,人民需要娱乐。明星们就别再吝啬那点娱乐精神了。拿隐私权作为挡箭牌,实在缺乏娱乐精神。明星们缺什么也别缺娱乐精神。这是一条纲纪。
5、“偷拍”绝对不能一禁了之。
明星呼吁立法禁止“偷拍”,我觉得明星保护自己的精神可嘉。但是,禁止“偷拍”会严重掩盖事实存在的假恶丑。不能因为一些人的不当行为,就给整个行当套上紧箍咒吧?这让我想起前些日子我看到的一条新闻,说:南京的新闻主管部门要求反腐败等题材的新闻报道必须经过当事人同意才可以见报。这是一条多么值得思考的消息啊。
明星就是明星。一年到头没有什么新闻,娱乐记者、狗仔队对你的死活漠不关心,这样的明星还有明星的气派和价值吗?没有。这是明星们都应该明白的道理。所以啊,对于“偷拍”事件,明星要有足够的娱乐精神。而对于那些无聊的、突破道德底线的偷拍,偷拍者还是住手的好。
文/鸿水(blog)(B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