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
|
|
信息时报:明星抄袭不能宽容待之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13日10:38 信息时报
《月亮之上》是不是抄袭《All Rise》,自有公论,英国组合BLUE会不会状告凤凰组合,自是他们的私事,对于一个尚未定论的事件,我无意多说。但是从很多人对待抄袭的态度,我却看到了可悲来。 郭敬明(blog)的官司是打输了,花儿乐队(blog)也认错了,但这些不光彩的事件对他们基本上没有什么影响,相反,声誉和收入日隆,抄袭倒成了给他们做的免费广告,“罪人”变成了英雄,该被鄙视的变成了被称赞者。这一切无他,皆是很多人是非感模糊,甚至抛弃基本的价值判断的结果。 诚然,在抄袭与创作之间可能存在模糊地带,抄袭向前一步就是创作。毛泽东的《卜算子·咏梅》是“读陆游咏梅词,反其意而用之”,就不是抄袭,而是重新创作。还有名贯古今的《滕王阁序》,其中“落霞与孤鹜齐飞,秋水共长天一色”,就是王勃对北朝庾信的《马射赋》中“落花与芝盖齐飞,杨柳共春旗一色”两句的旧瓶装新酒,是创新而非抄袭!古人说:“浅者偷其字、中者偷其意、高者偷其气。”于我看来,浅者固然为偷,而高者恐怕就不是一个“偷”所能概括得了。因此,力挺那些“偷其气”者,其实是鼓励创新,我们应该多给一些掌声。 但是仅仅停留在“偷其字”之上的抄袭是十分可憎可恶的,等于把别人的劳动成果直接搬过来为自己所有所用。在主张知识产权的时代,对于这样一种剽窃行为,应该老老鼠过街人人喊打才对。 遗憾的是,现在一些人差不多丧失了基本的价值判断能力,在他们眼里,偶像是完美无缺的,偶像的形象是不容玷污的,不顾一切地力挺偶像才够得上骨灰级的粉丝,做一个骨灰级的粉丝是无尚光荣的。因此,只要我喜欢他,他抄袭就有理,只要我喜欢他,就可以不管他是非对错。这样的事情在娱乐圈里很多,比如某明星吸毒,绝非好事,可是一些粉丝认为明星吸毒只是个性使然。真不知道这种没有原则的支持是宽容还是纵容,反正我知道这种混淆基本是非对错的行为,对一个健康的社会有害无益。 其实喜欢是一回事,是非又是一回事,区分是非的喜欢,是一种明白的喜欢,不分是非的喜欢,糊涂得很,我们还是少做点糊涂虫为好。廖保平
【发表评论 】
|
不支持Flash
|